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農產品安全性及可信賴性
,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體系,建構符合國際規範之認證環境,提升認
證業務效能,建立委託公正第三者認證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
產、畜牧等產製銷所生產之物。
(二)產銷履歷:指農產品自生產、加工、分裝至販賣之公開且可追溯之
完整紀錄。
(三)認證:指受託機構就具有執行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工作資格者予以
認可。
(四)驗證:指驗證機構證明生產者或物流業者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
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本會規定之良好農業規範。
三、本會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體系,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前瞻技術認證機制之研究發展。
(二)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體系國際化。
(三)提升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體系品質。
(四)架構、維持與推廣認證及驗證知識資料庫。
(五)參與國際認證合作事務。
四、本會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民間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一)辦理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業務。
(二)蒐集、編譯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相關之國際規範。
(三)調查、研析國內外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及驗證需求。
(四)參與國際認證組織會議、活動及訓練國際認證人才。
(五)架構、維持與推廣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及驗證知識資料庫,並提供
諮詢服務。
(六)其他認證相關業務。
前項第一款之受託機構以一家為限。
五、受託機構應為依法設立之公益法人,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依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建立認證制度,並據以實施認證業務,且已
簽署國際或區域認證組織相互承認協議。
(二)具備基本專業能力,包括: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ISO/IEC Guid
e 62)、產品驗證機構認證(ISO/IEC Guide 65)或實驗室認證(
ISO/IEC17025)。
六、認證業務之委託,應簽訂書面委託契約,約定委託業務範圍、委託期
間及稽核等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七、受託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受託事項,並不得
將受託事項轉包。
受委託機構之評選要點由本會另訂定之。
八、本會得隨時稽核受託機構執行受託業務;受託機構如有缺失,應通知
限期改善。
受託機構對於前項稽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間內如有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足以影響受託事項
之執行時,應即通知本會,經雙方協議後得修改契約調整受託事項。
十、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委託契約:
(一)未能有效維持第五點規定之資格。
(二)怠於執行第六點委託契約之約定業務範圍。
(三)違反第七點第一項規定。
(四)經依第八點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五)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核。
(六)違反第九點規定之通知義務。
(七)其他違反委託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