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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產銷履歷委託認證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110013223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業科技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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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農產品安全性及可信賴性
    ,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體系,建構符合國際規範之認證環境,提升認
    證業務效能,建立委託公正第三者認證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
      產、畜牧等產製銷所生產之物。
(二)產銷履歷:指農產品自生產、加工、分裝至販賣之公開且可追溯之
      完整紀錄。
(三)認證:指受託機構就具有執行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工作資格者予以
      認可。
(四)驗證:指驗證機構證明生產者或物流業者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
      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本會規定之良好農業規範。
 
三、本會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體系,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前瞻技術認證機制之研究發展。
(二)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體系國際化。
(三)提升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體系品質。
(四)架構、維持與推廣認證及驗證知識資料庫。
(五)參與國際認證合作事務。
 
四、本會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民間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一)辦理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業務。
(二)蒐集、編譯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相關之國際規範。
(三)調查、研析國內外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及驗證需求。
(四)參與國際認證組織會議、活動及訓練國際認證人才。
(五)架構、維持與推廣農產品產銷履歷認證及驗證知識資料庫,並提供
      諮詢服務。
(六)其他認證相關業務。
    前項第一款之受託機構以一家為限。
 
五、受託機構應為依法設立之公益法人,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依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建立認證制度,並據以實施認證業務,且已
      簽署國際或區域認證組織相互承認協議。
(二)具備基本專業能力,包括: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ISO/IEC Guid
      e 62)、產品驗證機構認證(ISO/IEC Guide 65)或實驗室認證(
      ISO/IEC17025)。
 
六、認證業務之委託,應簽訂書面委託契約,約定委託業務範圍、委託期
    間及稽核等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七、受託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受託事項,並不得
    將受託事項轉包。
    受委託機構之評選要點由本會另訂定之。
 
八、本會得隨時稽核受託機構執行受託業務;受託機構如有缺失,應通知
    限期改善。
    受託機構對於前項稽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間內如有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足以影響受託事項
    之執行時,應即通知本會,經雙方協議後得修改契約調整受託事項。
 
十、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委託契約:
(一)未能有效維持第五點規定之資格。
(二)怠於執行第六點委託契約之約定業務範圍。
(三)違反第七點第一項規定。
(四)經依第八點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五)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核。
(六)違反第九點規定之通知義務。
(七)其他違反委託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