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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一、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分為豐富化籠飼、平飼及放牧,且均應符合下列條
    件:
  (一)蛋雞於產蛋期間應全程飼養於所標示之生產系統內。
  (二)蛋雞場、生產模式、防疫、飼料、治療及其他雞蛋生產相關事項,
      均應符合相關法規。
  (三)雞舍應有防曬、遮風、避雨、通風良好、保持乾燥及防止野獸侵害
      之功能。
  (四)雞舍與相關設施之設計應避免雞隻受傷。
  (五)使用墊料之材質必須維持清潔與乾燥。
  (六)所有雞隻應可自由獲得充足飲水與飼料。
  (七)飼養環境應儘可能減低雞隻啄羽、相殘及其他不正常行為。
  (八)雞場應備有足以呈現飼養管理狀況及追溯功能之紀錄,以證明雞蛋
      來源雞場符合所標示之生產系統。


二、豐富化籠飼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前點所定條件外,並應
    符合下列條件:
  (一)籠內每隻雞活動面積應達七百五十平方公分以上,且每籠總面積應
      達二千平方公分以上。
  (二)雞籠內最低高度應達三十五公分以上,且高度四十公分以上之區域
      應達籠底部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雞籠內應設置巢箱供雞隻使用。
  (四)每隻雞應有長度十五公分以上之棲架。
  (五)籠內應提供磨爪設施,與塑膠草墊等可誘發雞隻扒地覓食自然行為
      之設施。


三、平飼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第一點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雞舍內每隻雞活動面積應達八百平方公分以上。但已於雞舍外提供
      雞隻在床面或地面上自由活動者,不在此限。
  (二)每七隻母雞應提供一個以上之巢箱,或每一百二十隻母雞應有一平
      方公尺以上之巢箱面積,並能供所有雞隻自由進出產蛋。
  (三)每隻雞應有長度達十五公分以上之棲架,且棲架水平間隔應達三十
      公分以上。


四、放牧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第一點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雞舍室內及戶外提供雞隻地面自由活動,並提供適當之棲息設施。
  (二)雞隻放牧仍應提供雞舍,雞舍內每隻雞活動面積,及戶外活動區設
      置之無牆開放式遮蔽設施面積,合計應達八百平方公分以上。
  (三)每隻雞應有長度十五公分以上之棲架,且棲架水平間隔應達三十公
      分以上。
  (四)每七隻母雞應提供一個以上之巢箱,或每一百二十隻母雞應有一平
      方公尺以上之巢箱面積,並能供所有雞隻自由進出產蛋。
  (五)每隻雞戶外活動區面積應達一千六百平方公分以上。
  (六)雞舍通往戶外活動區應具有高四十五公分以上,寬一公尺以上之通
      道。
  (七)飼養場地應排水良好,並避免周圍有害物質之污染。
  (八)戶外活動區應提供遮棚、樹、灌木、茅草與其他可以保護、供逃避
      掠食者及惡劣氣候之遮蔽或遮陰設施。
  (九)前款遮蔽或遮蔭設施,應方便雞隻使用;且遮蔽設施之結構應堅固
      ,並可保護雞隻不會受到惡劣氣候傷害。

依  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訂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如附件),並自一百
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