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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1004232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物福利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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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分為放牧、平飼及豐富化籠飼,且均應符合下列條
    件:
(一)蛋雞於產蛋期間應全程飼養於所標示之生產系統內。
(二)蛋雞場、生產模式、防疫、飼料及治療,均應符合相關法規。
(三)雞舍應有防曬、遮風、避雨、通風良好、保持乾燥及防止外來動物
      侵害之功能。
(四)雞舍與相關設施之設計應避免雞隻受傷。
(五)使用墊料之材質必須維持清潔與乾燥。
(六)所有雞隻應可自由獲得充足飲水與飼料。
(七)飼養環境應儘可能減低雞隻啄羽、相殘或其他不正常行為。
(八)雞場應備有足以呈現飼養管理狀況及追溯功能之紀錄,以證明雞蛋
      來源雞場符合所標示之生產系統。
(九)逾齡寡產母雞不得誘發或強迫換羽,淘汰後不得進入未符合本指南
      定義之生產系統雞場續行飼養。
(十)雞場應設有隔離受傷、重病雞隻之空間及設施,並提供適當之照護
      。


二、放牧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前點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
    列條件:
(一)雞舍室內及戶外提供雞隻地面自由活動,並提供適當之棲息設施。
(二)雞隻放牧仍應提供雞舍,且雞舍應避免過度擁擠,雞舍內每隻雞可
      用面積(不含巢箱面積),至少應達一千平方公分。
(三)每隻雞應有長度十五公分以上之無銳利邊緣棲架,且棲架水平間隔
      應達三十公分以上。但靠近牆面或巢箱之棲架,其水平間隔應達二
      十公分以上。
(四)每七隻母雞應提供一個以上之巢箱,或每一百二十隻母雞應有一平
      方公尺以上之巢箱面積,並能供所有雞隻自由進出產蛋,且不得以
      與雞隻直接接觸之絲網作為巢箱底面。
(五)雞舍內應舖設墊料,墊料區應至少占雞隻可用面積三分之一,每隻
      雞可使用之墊料面積應達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以上。
(六)雞舍通往戶外活動區域應具有足夠寬敞之通道,其高度應達四十五
      公分以上,寬度達一公尺以上,且每千隻雞提供寬度二公尺以上出
      入口。
(七)飼養場地應排水良好,並避免周圍有害物質之污染。
(八)雞隻戶外活動區域面積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過六隻。
(九)戶外活動區域應提供遮棚、樹、灌木、茅草與其他可以保護、供逃
      避掠食者及惡劣氣候之遮蔽或遮蔭設施。每百隻雞應有八千平方公
      分之遮蔽或遮蔭設施。
(十)前款遮蔽或遮蔭設施,應方便雞隻使用;且遮蔽設施之結構應堅固
      ,並可保護雞隻不會受到惡劣氣候傷害。


三、平飼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第一點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雞舍內每隻雞可用面積(不含巢箱面積)至少應達一千平方公分(
      約每平方公尺十隻雞隻)。
(二)每隻雞應有長度達十五公分以上之無銳利邊緣棲架,且棲架水平間
      隔應達三十公分以上。但靠近牆面或巢箱之棲架,其水平間隔應達
      二十公分以上。
(三)每七隻母雞應提供一個以上之巢箱,或每一百二十隻母雞應有一平
      方公尺以上之巢箱面積,並能供所有雞隻自由進出產蛋,且不得以
      與雞隻直接接觸之絲網作為巢箱底面。
(四)雞舍內應舖設墊料,墊料區應至少占雞隻可用面積三分之一,每隻
      雞可使用之墊料面積應達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以上。


四、豐富化籠飼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除符合第一點所定條件外,並
    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籠內每隻雞活動面積應達七百五十平方公分以上,且每隻雞可用面
      積(不含巢箱面積)應達六百平方公分以上,單一籠之總面積應達
      二千平方公分以上。
(二)雞籠內最低高度應達四十五公分以上。
(三)每隻雞應有長度十五公分以上之無銳利邊緣棲架。
(四)雞籠內應設置巢箱供雞隻使用,且不得以與雞隻直接接觸之絲網作
      為巢箱底面。
(五)籠內應提供磨爪設施及可誘發雞隻扒地覓食自然行為之設施。
(六)雞隻應可自由採食及飲水,線性飼料槽應提供每隻雞至少十二公分
      之採食空間,每隻雞應至少可使用二個乳頭飲水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