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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申請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補助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為建立公正、公平、公
    開之補助原則及審核機制,特訂定本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以利相關
    運銷加工計畫補助之審查。


二、補助對象:依農會法、合作社法設立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場)。


三、申請補助之農民團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運銷實績:近三年辦理蔬果之平均共同運銷及直銷量達五百公噸、
      切花一百二十萬支或盆花六萬盆之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二) 加工實績:近三年辦理蔬果截切、加工型作物、地區性農產品或釀
      酒之平均收購加工量達附表1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三) 考評成績:近三年經主管機關考評成績均達乙等(七十分)以上。
 (四) 集貨場及冷藏(凍)庫部分:興建所需土地,應為農民團體所有,
      且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倘係承租公有土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公營企業之土地除外)者,其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行政院主計
      總處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
 (五) 農產加工設備:其放置場所須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及加工廠(場)
      建築使用證明。
 (六) 補助限制及執行成效:近三年未曾接受農糧署補助者,或計畫執行
      率達百分之一百,且計畫執行期間均能如期填報其會計與成果報告
      者,優先考量予以補助。
 (七) 配合政策之實績:其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健全,配合農糧署推動相
      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如政策性收購加工、促銷活動、有
      機、產銷履歷、CAS或其他經農糧署各區分署認定者)。
    新成立一年經主管機關考評成績達甲等(八十分)或成立二年經主管
    機關考評成績均達乙等(七十分)以上之農民團體,且運銷加工實績
    達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八成以上,經審查具發展潛力,得不受前
    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限制。


四、補助基準:依農糧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五、經費使用範圍:農民團體營運所需之集貨、冷藏(凍)、洗選、輸送
    、加工、分級、包裝、堆高機、運輸、檢驗等運銷加工設施(備)。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程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全國級農民團體依轄下農民
      團體所報計畫書、營運需求表(如附表二)及補助計畫審查簡表(
      如附表三)等資料進行審查,函送所轄農糧署各區分署陳轉農糧署
      核處。必要時,農民團體得備齊計畫書、營運需求表及第二款所定
      文件,逕函送所轄農糧署各區分署陳轉農糧署核處。
 (二) 應備文件:
    1.興設集貨場、冷藏(凍)庫及加工設備,須檢具土地合法使用證明
      文件,如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與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同意
      函,或建築使用證明等文件。
    2.農民團體應檢附主管機關近三年考評成績證明文件。
    3.合作社(場)應檢附「民間團體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申請
      補助說明書」(如附表四)及該團體理、監事名冊。
    4.農民團體應檢附同意購置與共同使用之決議會議紀錄。


七、審查基準:
(一)農產運銷設施部分:依「農民團體申請農產運銷設施補助審核評分
      表」辦理審查(如附表 5),申請單位應檢附足資證明其運銷實績
      、考評成績、農業政策配合度之相關文件,俾據以佐證審查。
(二)農產加工設施部分:依「農民團體申請農產加工設施(備)補助審核
      評分表」辦理審查(如附表 6)。申請單位應檢附足資證明其收購
      原料成長比率、考評成績、農業政策配合度之相關文件,俾據以佐
      證審查。


八、督導及考核:
    計畫核定後,由農糧署各區分署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全國級
    農民團體等單位派員實地督導與查核,並填寫紀錄表(如附表七)備
    查,以掌握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效,並作為爾後農糧署補助之參考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