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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糧作物產銷履歷環境補貼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大推動產銷履歷制度
    ,鼓勵取得產銷履歷驗證,提升農產品安全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辦
    理產銷履歷環境補貼(以下簡稱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之對象,為依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通過農糧作
    物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但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場,不得申請補貼。


三、符合前點之補貼對象,得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填具申請書
    (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所屬驗證機構或本署指定之機關(
    單位)。驗證機構或本署指定之機關(單位)彙整申請資料後,應於
    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申請人驗證證書所載地址,函送所在地之本署
    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審查及抽查:
 (一)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二) 申請人存摺影本。
 (三)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分署應依前項申請資料,繕造申領清冊(附件二),並會同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申領清冊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抽查。並於每年十一
    月三十日前完成抽查,依抽查結果編定申領清冊,函送本署指定單位
    辦理撥款。分署辦理抽查,如抽查土地非位於其轄管範圍,應將該筆
    土地資料送請所在地分署協助辦理抽查。
    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依下列規定以
    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每件應至少抽查其中一筆地號之土地,必
    要時,得增加抽查土地筆數:
 (一) 申請案件二十件以下者,抽選二件。
 (二) 申請案件二十一件以上、未達一百件者,抽選五件。
 (三) 申請案件一百件以上,以抽選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最
      多抽查二十件。


四、補貼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 除通過蜂蜜產銷履歷驗證者外,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有效期間之土地
      面積,每年每公頃給予補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土地未滿一公頃,
      按比例發給。
 (二) 通過蜂蜜產銷履歷驗證之蜂箱數達一百箱,每年給予補貼一萬元,
      每增加一箱增加補貼一百元。
 (三) 補貼年度核算期間為上年九月一日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 補貼核算方式,依驗證有效期間之土地面積或蜂箱數按月計算,未
      滿一個月,當月不予補貼。
 (五) 補貼面積核算應扣除土地內建築物、水泥及柏油等鋪面之面積。但
      供種植使用之建築物如溫網室、菇舍等,則不予扣除。
 (六) 同一筆土地因期作不同,而有不同申請人取得驗證者,依各作物之
      實際種植期間給付補貼。
    已領取當年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或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
    辦法所定獎勵或補貼者,不得申請補貼。


五、申請人於申請補貼核算期間,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有案,不得領取補
    貼。


六、依本要點領取補貼者,經查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致不應領取或溢
    領者,本署應撤銷或廢止原補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
    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應返還之補貼,得由次期補貼扣抵。


七、本署得視政策規劃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本要點所定補貼或停止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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