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糧企字第113110858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大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鼓勵農產品經營者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提升農產品安全及維護農業
    生產環境永續,辦理產銷履歷環境補貼(以下簡稱補貼),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為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通過產銷履歷農糧
    產品生產過程(未包含農糧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驗證之農產品經
    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且提出申請時尚在驗證有效期間內。
    前項所定對象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場,
    不得申請。


三、符合前點之補貼對象,得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於本
    署「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申請與審查作業系統」(以下簡稱環
    境補貼系統)確認產銷履歷驗證電子證明,並上傳存摺封面後,登打
    「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申請書」(附件一),向所在地之本署
    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補貼基準及核算方式如下:
(一)米類、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有
      效期間之土地面積,每年每公頃給予補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通過
      產銷履歷升級版者,每年每公頃給予補貼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土地
      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二)蜂產類: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蜂箱數達一百箱,每年給予補貼新臺
      幣一萬元,每增加一箱增加補貼新臺幣一百元;通過產銷履歷升級
      版之蜂箱數達一百箱,每年給予補貼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每增加一
      箱增加補貼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三)補貼核算期間:
      1.一百十三年度: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2.一百十四年度以後年度:上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
(四)補貼核算方式:
      1.依驗證有效期間之土地面積或蜂箱數核算,未滿一年者,依通過
        驗證完整月份之比例核算之;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補貼。
      2.遇有土地面積變更之月份,以其當月最末日之面積計算。
(五)同一筆土地申請人因個別驗證、集團驗證轉換者,得依實際通過月
      份給付補貼,惟領取月份合計不得超過補貼核算期間。
(六)同一筆土地因期作不同,而有不同申請人取得驗證者,依各作物之
      實際種植期間給付補貼,惟領取月份合計不得超過補貼核算期間。
    補貼核算期間不得重複領取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所定之獎勵或補
    貼;違反者,不予補貼。


五、分署受理第三點申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環境補貼系統比對農業部 L1 產銷履歷認驗證平台(以下簡稱驗
      證平台)資料認定無疑義案件:
      1.由分署依申請資料及環境補貼系統登載內容,會同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抽查(附件二);抽查比率按直
        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依附件二規定以無條件
        捨去法取整數辦理。每件應至少抽查其中一筆地號之土地,必要
        時,得增加抽查土地筆數。
      2.分署辦理抽查,如抽查土地非位於其轄管範圍,應將該筆土地資
        料送請所在地分署協助辦理抽查。
      3.抽查補貼面積之認定原則依附件三辦理。
      4.分署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抽查,經抽查通過者,編定申
        領清冊,函送本署指定單位辦理撥款。
(二)經環境補貼系統比對驗證平台資料認定有疑義案件:由分署逐案進
      行人工審查,經審查通過者,報送本署指定單位辦理撥款。
(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抽查或審查未通過者,不予補貼。
(四)農產品經營者有前款未通過之情形或未能領取全額補貼,係驗證機
      構未依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第三條附件認證機
      構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 3.8  所定期限如實登載於驗證平台或登載
      錯誤所致,農產品經營者得依「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與農產品
      經營者簽訂驗證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之第
      十五點規定,向驗證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六、依本要點領取補貼者,經查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致不應領取或溢
    領者,本署應撤銷或廢止原補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
    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應返還之補貼,得由次期補貼扣抵。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於預算用罄時,停止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