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第一點附表(如附件),並自即
日生效。
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
附修正「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第一點附表1份。
一、下列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為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及第
三十七條所定不列管之農藥:
(一)符合附表所定名稱、成分或含量、使用範圍及注意事項之產品。
(二)前款以外產品,其原料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食
品。
二、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不適用本法規定。但其標示、宣傳或廣告,經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虛偽或誇張之情事
者,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論處。
三、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依「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申請程序及審核原則」
完成登錄者,其產品相關資訊將刊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網站。
四、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經評估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虞者,將修
正本規定限制其使用範圍或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