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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
一、本基準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係指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授信案件金額達各類授信
     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四分之三以上者。


三、農會漁會信用部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放比率達百分之
     二以上或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其擔保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以下
     同)一億元以上、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亦屬
     前點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


四、擔保授信六百萬元以下,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二百萬元以下,以及
     受託代放款、存單質借、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授信及政策性農業
     專案貸款,免適用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