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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0507062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農業金融管理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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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係指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授信案件金額達各類授信
    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四分之三以上者。


三、農會漁會信用部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放比率達百分之
    二以上或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其擔保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以下
    同)一億元以上、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亦屬
    前點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


四、擔保授信六百萬元以下,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二百萬元以下,以及
    受託代放款、存單質借、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授信及政策性農業
    專案貸款,免適用本基準。


五、農會漁會信用部參貸全國農業金庫主辦之聯貸案,免適用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