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事項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訂定之。
二、進口下列分類號列之美露鱈貨品,應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
下簡稱漁業署)核准後始得進口:
(一)CCC0302.83.00.00-5「美露鱈,生鮮或冷藏」
(二)CCC0303.83.00.00-4「冷凍美露鱈」
(三)CCC0304.46.00.00-9「生鮮或冷藏美露鱈魚片」
(四)CCC0304.55.00.00-7「生鮮或冷藏美露鱈魚肉(不論是否經剁細)」
(五)CCC0304.85.00.00-1「冷凍美露鱈魚片」
(六)CCC0304.92.10.00-0「冷凍美露鱈魚漿」
(七)CCC0304.92.90.00-3「冷凍之其他美露鱈魚肉(不論是否經剁細)」
(八)CCC0305.59.90.50-2「乾美露鱈」
(九)CCC0305.69.90.50-0「鹹美露鱈」
(十)CCC1604.19.90.61-4「已調製或保藏美露鱈,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
外),冷凍者」
(十一)CCC1604.19.90.62-3「已調製或保藏美露鱈,整條或片塊(剁碎者
除外),罐頭」
(十二)CCC1604.19.90.69-6「其他已調製或保藏美露鱈,整條或片塊(剁
碎者除外)」
三、進口前點美露鱈貨品之廠商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簽審通關共同作
業平台」(網址http:// permit.coa.gov.tw/)提出申請,並將下
列文件上傳;其文件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者,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
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一份:
(一)進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出口國依據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CCAMLR)規定核發之有效
出口證明書(Dissostichus Export Document,簡稱DED)或再出口
證明書(Dissostichus Re-Export Document,簡稱DRED)影本。
(三)進口商與國外出口商間之報價單影本(請加蓋進口廠商之公司及負責
人印章)。
四、申請案件經漁業署核准者,漁業署應於核准文件內載明因國內外法令
變更、發生疫情或捕獲該批美露鱈貨品之漁船遭登錄於國際漁業組織
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
範(IUU)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致原核准進口之美露鱈貨品禁止進口
時,得廢止其核准。
前項核准,自核准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五、申請進口之美露鱈貨品,其捕獲之漁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
進口:
(一)登錄於國際漁業組織或本會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
漁撈作業漁船名單。
(二)船籍國為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IUU漁撈
作業不合作之國家。
六、遭查獲以不實或偽造文件提出申請,並經撤銷原進口核准者,漁業署
得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進口美露鱈貨品。
依 據: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
附訂定「美露鱈進口應遵行事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