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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美露鱈進口應遵行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11346952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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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事項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訂定之。

二、進口下列分類號列之美露鱈貨品,應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
    下簡稱漁業署)核准後始得進口:
(一)CCC0302.83.00.00-5「美露鱈,生鮮或冷藏」
(二)CCC0303.83.00.00-4「冷凍美露鱈」
(三)CCC0304.46.00.00-9「生鮮或冷藏美露鱈魚片」
(四)CCC0304.55.00.00-7「生鮮或冷藏美露鱈魚肉(不論是否經剁細)」
(五)CCC0304.85.00.00-1「冷凍美露鱈魚片」
(六)CCC0304.92.10.00-0「冷凍美露鱈魚漿」
(七)CCC0304.92.90.00-3「冷凍之其他美露鱈魚肉(不論是否經剁細)」
(八)CCC0305.59.90.50-2「乾美露鱈」
(九)CCC0305.69.90.50-0「鹹美露鱈」
(十)CCC1604.19.90.61-4「已調製或保藏美露鱈,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
    外),冷凍者」
(十一)CCC1604.19.90.62-3「已調製或保藏美露鱈,整條或片塊(剁碎者
      除外),罐頭」
(十二)CCC1604.19.90.69-6「其他已調製或保藏美露鱈,整條或片塊(剁
      碎者除外)」

三、進口前點美露鱈貨品之廠商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簽審通關共同作
    業平台」(網址 http://permit.coa.gov.tw/)提出申請,並將下列
    文件上傳;其文件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 者,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一份:
(一)進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原產國依據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CCAMLR)規定核發之漁獲
    證明書(Dissostichus Catch Document)及出口證明書(Dissostichus
    Export Document)影本;出口國非原產國者,應另檢附出口國核發之
    再出口證明書 (Dissostichus Re-Export Document)影本。
(三)進口商與國外出口商間之報價單影本,並須加蓋進口商之公司及負責人
    印章。

四、申請案件經漁業署核准者,漁業署應於核准文件內載明因國內外法令
    變更、發生疫情或捕獲該批美露鱈貨品之漁船遭登錄於國際漁業組織
    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
    範(IUU)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致原核准進口之美露鱈貨品禁止進口
    時,得廢止其核准。
  前項核准,自核准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五、申請進口之美露鱈貨品,其捕獲之漁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
    進口:
(一)登錄於國際漁業組織或本會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
    漁撈作業漁船名單。
(二)船籍國為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IUU漁撈
    作業不合作之國家。

六、遭查獲以不實或偽造文件提出申請,並經撤銷原進口核准者,漁業署
    得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進口美露鱈貨品。依  據: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