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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各單位法
    規研擬及業務執行時適用法律疑義之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
    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就本局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襄
    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三)本局四人。


三、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派任委員由局長任免,無任期限
    制。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監測管理組人員兼任,報請
    局長核定派兼之,負責執行本小組行政事務。


五、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
    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局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
    席會議。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學者
    、專家列席諮詢。


七、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之
    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