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本署各單位法
規之研擬及業務執行時適用法規疑義之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
(一)法規訂定、修正案之諮詢事項。
(二)法規於解釋、適用上之諮詢。
(三)其他法令及契約疑義案件之諮詢。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
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就本署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襄
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其餘委員由署長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人。
(二)農業部一人。
(三)本署四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秘書室人員兼任,報請署長
核定派兼之,負責執行本小組行政事務。
五、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
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署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
人出席會議。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另邀
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七、本小組未召開會議時,本署得視業務需要委託本小組委員二至五人以
書面或其他方式提供諮詢意見。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受
託提供諮詢意見,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審查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