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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秘字第1121829397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水保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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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本署各單位法
    規之研擬及業務執行時適用法規疑義之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
(一)法規訂定、修正案之諮詢事項。
(二)法規於解釋、適用上之諮詢。
(三)其他法令及契約疑義案件之諮詢。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
    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就本署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襄
    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其餘委員由署長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人。
(二)農業部一人。
(三)本署四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秘書室人員兼任,報請署長
    核定派兼之,負責執行本小組行政事務。
    

五、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
    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署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
    人出席會議。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另邀
    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七、本小組未召開會議時,本署得視業務需要委託本小組委員二至五人以
    書面或其他方式提供諮詢意見。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受
    託提供諮詢意見,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審查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