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天然災害林業災情
查報系統,迅速掌握受災情況及有效處理復建工作,特訂定本作業注
意事項。
二、本作業注意事項所稱林業天然災害係指因颱風、焚風、豪雨、霪雨、
冰雹、低溫、地震及其他災害等致發生林業損失之災害而言。
三、各單位配合本局辦理林業天然災害查報權責劃分如下:
(一)林區管理處負責各該轄區內國有林、國有林租地造林及林業設
施與治山防災工程發生災害之查報。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轄內國有林、公有林、私有林、國公有
林租地造林、原住民保留地造林及林業設施與治山防災工程發
生災害之查報。
(三)臺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中興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森林保育處
、林業試驗所、嘉南農田水利會、國立宜蘭大學、中國文化大
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
林業有關單位負責各該轄區內國有林、私有林、國有林租地造
林及林業設施與治山防災工程發生災害之查報。
(四)本局及所屬農林航空測量所辦公廳舍之災害損失,由本局秘書
室及農林航空測量所秘書室分別查報。
四、災害查報項目
(一)林業設備損失(速、詳報)
查報項目為交通運輸設備、電訊設備、員工宿舍、辦公廳舍、
森林防護設備、治山防災工程、森林育樂設備、其他等8項。
(二)林木損失(速、詳報)
查報項目為林木、苗圃、幼齡造林木、竹林等4項。
五、查報程序:
(一)速報:災害發生後每日上午11時及下午4時前(不分星期假日)
,負責查報聯繫人員應迅即查明災情,主動以網際網路線上填
報方式(如遇特殊、非常狀況無法使用網際網路時,以電話、
傳真…等方式)速報本局,其報送期間持續2日至災害解除為止
,本局並根據各單位所查報之資料,彙整報送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
(二)詳報:災害發生停止後7日內,各受災單位應編製詳報經機關長
官核章後,以網際網路線上填報方式報送本局;本局應於災害
發生停止後10日內,彙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上述規定之速、詳報災情報告時間,若遇重大災害發生時,應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彙整災情之需要延長之。
六、災害查報聯繫人員應由各單位遴派1人負責。
七、各單位災害查報聯繫人員應以網際網路線上填報方式報送名冊(包
括服務單位、姓名、辦公室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住宅電話及行動
電話)送本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八、災情資料具有時效性及立即性,各災害查報人員應嚴守時限完成資
料之報送,如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經主管核准並指定相當人員
切實代理。
九、本局災害查報專線:(02)23513440、(02)23515441轉521;傳真
(02)23510943;電子郵件信箱tfb73@forest.gov.tw。
十、網際網路線上填報系統:「林業天然災害查報系統」,網址:
http://disaster.fores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