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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辦理林業天然災害查報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天然災害林業災情
    查報系統,迅速掌握受災情況及有效處理復建工作,特訂定本作業注
    意事項。


二、本作業注意事項所稱林業天然災害係指因颱風、焚風、豪雨、霪雨、
    冰雹、低溫、地震及其他災害等致發生林業損失之災害而言。


三、各單位配合本局辦理林業天然災害查報權責劃分如下:
   (一)林區管理處負責各該轄區內國有林、國有林租地造林及林業設
         施與治山防災工程發生災害之查報。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轄內國有林、公有林、私有林、國公有
         林租地造林、原住民保留地造林及林業設施與治山防災工程發
         生災害之查報。
   (三)臺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中興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森林保育處
         、林業試驗所、嘉南農田水利會、國立宜蘭大學、中國文化大
         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
         林業有關單位負責各該轄區內國有林、私有林、國有林租地造
         林及林業設施與治山防災工程發生災害之查報。
   (四)本局及所屬農林航空測量所辦公廳舍之災害損失,由本局秘書
         室及農林航空測量所秘書室分別查報。


四、災害查報項目
    (一)林業設備損失(速、詳報)
 查報項目為交通運輸設備、電訊設備、員工宿舍、辦公廳舍、
        森林防護設備、治山防災工程、森林育樂設備、其他等8項。
    (二)林木損失(速、詳報)
 查報項目為林木、苗圃、幼齡造林木、竹林等4項。


五、查報程序:
    (一)速報:災害發生後每日上午11時及下午4時前(不分星期假日)
        ,負責查報聯繫人員應迅即查明災情,主動以網際網路線上填
        報方式(如遇特殊、非常狀況無法使用網際網路時,以電話、
        傳真…等方式)速報本局,其報送期間持續2日至災害解除為止
        ,本局並根據各單位所查報之資料,彙整報送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
    (二)詳報:災害發生停止後7日內,各受災單位應編製詳報經機關長
        官核章後,以網際網路線上填報方式報送本局;本局應於災害
        發生停止後10日內,彙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上述規定之速、詳報災情報告時間,若遇重大災害發生時,應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彙整災情之需要延長之。


六、災害查報聯繫人員應由各單位遴派1人負責。


七、各單位災害查報聯繫人員應以網際網路線上填報方式報送名冊(包
    括服務單位、姓名、辦公室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住宅電話及行動
    電話)送本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八、災情資料具有時效性及立即性,各災害查報人員應嚴守時限完成資
    料之報送,如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經主管核准並指定相當人員
    切實代理。


九、本局災害查報專線:(02)23513440、(02)23515441轉521;傳真
   (02)23510943;電子郵件信箱tfb73@forest.gov.tw


十、網際網路線上填報系統:「林業天然災害查報系統」,網址:
    http://disaster.fores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