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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規定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展家畜保險業務,並獎勵成績優良或業務推展
    有特殊貢獻者,以提升辦理家畜保險之績效,特訂定本規定。


二、業務競賽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業務競賽之類別,分為乳牛死亡保險、豬隻死亡保險及豬隻運輸死亡
    保險三項。


四、業務競賽之獎勵對象,分為承保農會、直轄市及縣(市)再保農會、全國
    及省級再保農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動物防疫機關
    、集運業者及特殊貢獻者等七組。
    農業合作社辦理之家畜保險,併入農會之各組別參加業務競賽。


五、承保農會組業務競賽,規定如下:
  (一)競賽分組:分為承保業務、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三分組。除承保
        業務合併為一小組競賽外,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則各依年度實際
        總承保頭數高低排序,分為甲小組【排序前百分之二十(不含)單
        位】、乙小組【排序第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五(不含)單位】
        及丙小組【排序第百分之四十五至最末一個單位】等三小組競賽
        。
  (二)競賽評分:依承保業務、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三分組,再依該分
        組之甲、乙、丙三小組(其中承保業務該分組,係合併為一小組)
        ,分別評分。
     1.承保業務:以年度實際總承保頭數高低排序,較高者錄取之;惟同
      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承保農會名額以錄取二名為限。承保頭數
      相同時,以理賠率較低者優先錄取。
     2.理賠業務:以年度理賠率 (總理賠金額÷歷年制滿期保險費×100%) 
      高低排序,較低者錄取之。理賠率相同時,以承保頭數較高者優先
      錄取。
     3.成長業務:以年度成長頭數(當年度承保頭數-上年度承保頭數)高
      低排序,較高者錄取之。成長頭數相同時,以承保頭數較高者優先
      錄取。
  (三)獎勵名額:
     1.乳牛死亡保險:按競賽分組及評分高低順序,每小組錄取一名,即
      第一名。
     2.豬隻死亡保險:按競賽分組及評分高低順序,每小組錄取六名,計
      第一名一名、第二名二名及第三名三名。
     3.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按競賽分組及評分高低順序,每小組錄取六名
      ,計第一名一名、第二名二名及第三名三名。
    同一承保農會於三個競賽分組同時錄取二個以上名額者,僅得擇其中
    一個錄取等第較高(或相同)者予以獎勵;其出缺之獎勵名額,其他承
    保農會則依該分組之小組競賽評分較高者,依序遞補。
  (四)獎勵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獲獎單位獎座(狀)及承辦人員獎
      金(或與市價等值之獎品或提貨劵等),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獎金新臺幣六千元。另函請獲獎
      單位對有功承辦人員予以敘獎。
  (五)承保農會之年度總承保頭數,乳牛死亡保險未達一百五十頭、豬
      隻死亡保險未達二千頭、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未達一千頭者,不予列
      入競賽。


六、直轄市及縣(市)再保農會組業務競賽,規定如下:
  (一)競賽分組:分為轄區之承保業務、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三分組。
      除承保業務合併為一小組競賽外,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則各依年度
      實際總承保頭數高低排序,分為甲小組【排序前百分之四十(不含)
      單位】及乙小組【排序第百分之四十至最末一個單位】等二小組競
      賽。
  (二)競賽評分:比照承保農會組之競賽評分辦理。
  (三)獎勵名額:
     1.乳牛死亡保險:按競賽分組及評分高低順序,每小組錄取一名,即
       第一名。
     2.豬隻死亡保險:按競賽分組及評分高低順序,承保業務之該小組錄
       取二名,即並列第一名;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每小組錄取一名,即
       第一名。
     3.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按競賽分組及評分高低順序,承保業務之該小
       組錄取二名,即並列第一名;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每小組錄取一名
       ,即第一名。
     同一再保農會於三個競賽分組同時錄取二個以上名額者,僅得擇其中
     一個錄取等第較高(或相同)者予以獎勵;其出缺之獎勵名額,其他再
     保農會則依該分組之小組競賽評分較高者,依序遞補。
  (四)獎勵方式:比照承保農會組之獎勵方式辦理。
  (五)再保農會轄區之年度總承保頭數,乳牛死亡保險未達三百頭、豬
        隻死亡保險未達二萬頭、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未達一萬頭者,不予
        列入競賽。
  (六)直轄市及縣(市)農會兼辦承保業務者,改列為承保農會組競賽。


七、全國及省級再保農會組業務競賽,規定如下:
  (一)競賽分組及獎勵名額:
     1.乳牛死亡保險:不予分組,錄取一名。
     2.豬隻死亡保險:不予分組,錄取一名。
     3.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不予分組,錄取一名。
  (二)競賽評分:前款規定之錄取名次,係採年度執行率(總承保頭數 
      ÷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目標頭數× 100% )高低評定,經錄取者其
      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為第一名、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至未滿百
      分之九十五為第二名、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至未滿百分之九十為第
      三名;惟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五,獎勵名額從缺。
  (三)獎勵方式:比照承保農會組之獎勵方式辦理。


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組業務競賽,依其輔導轄區,比照該直轄市、縣
    (市)再保農會所屬之競賽分組、競賽評分、獎勵名額及獎勵方式等規
    定辦理。


九、直轄市及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組業務競賽,依其輔導轄區,比照該直
    轄市、縣(市)再保農會所屬之競賽分組、競賽評分、獎勵名額及獎勵
    方式等規定辦理。


十、集運業者組業務競賽,規定如下:
  (一)競賽分組:依全國現有化製場家數為其競賽分組數,屬同一家化
        製場簽約之集運業者,且具有協助執行家畜保險理賠核認等業務
        之事實,列為同一分組。
  (二)競賽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全國及省級再保農會、化製場所在
        地之再保農會,依年度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結果,共同評定。
  (三)獎勵名額:每分組錄取一至二名,亦得從缺。
  (四)獎勵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獎座 (狀)及獎金(或與市價等值
        之獎品或提貨劵等)新臺幣三千元。


十一、特殊貢獻者之獎勵規定,以年度實際參與家畜保險業務之相關單位
      或人員、且具有特殊貢獻者為對象;其獎勵名額及獎勵方式,由全
      國或省級之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決議之。


十二、業務競賽獎勵之經費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次年度計畫編列預算
      補助,或由家畜保險事業資金支應。


十三、業務競賽審查及成績評定,由全國或省級農會彙整業務競賽之統計
      及評分,並將結果於次年四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及辦理
      表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