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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10042047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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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展家畜保險業務,並獎勵成績優良或業務推展
    有特殊貢獻者,以提升辦理家畜保險之績效,特訂定本規定。


二、業務競賽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業務競賽之類別,分為乳牛死亡保險、豬隻死亡保險及豬隻運輸死亡
    保險三項。


四、業務競賽之獎勵對象,分為承保農會、直轄市及縣(市)再保農會、全國
    及省級再保農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動物防疫機關
    、集運業者及特殊貢獻者等七組。
    農業合作社辦理之家畜保險,併入農會之各組別參加業務競賽。


五、承保農會組業務競賽,規定如下:
  (一)競賽分組:分為承保業務、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三分組。除承保
        業務合併為一小組競賽外,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則各依年度實際
        總承保頭數高低排序,分為甲小組【排序前百分之二十(不含)單
        位】、乙小組【排序第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五(不含)單位】
        及丙小組【排序第百分之四十五至最末一個單位】等三小組競賽
        。
  (二)競賽評分:依承保業務、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三分組,再依該分
        組之甲、乙、丙三小組(其中承保業務該分組,係合併為一小組)
        ,分別評分。
     1.承保業務:以年度實際總承保頭數高低排序,較高者錄取之;惟同
      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承保農會名額以錄取二名為限。承保頭數
      相同時,以理賠率較低者優先錄取。
     2.理賠業務:以年度理賠率 (總理賠金額÷歷年制滿期保險費×100%) 
      高低排序,較低者錄取之。理賠率相同時,以承保頭數較高者優先
      錄取。
     3.成長業務:以年度成長頭數(當年度承保頭數-上年度承保頭數)高
      低排序,較高者錄取之。成長頭數相同時,以承保頭數較高者優先
      錄取。
  (三)獎勵名額:
     1.乳牛死亡保險:按競賽分組及評分高低順序,每小組錄取一名,即
      第一名。
     2.豬隻死亡保險:按競賽分組及評分高低順序,每小組錄取六名,計
      第一名一名、第二名二名及第三名三名。
     3.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按競賽分組及評分高低順序,每小組錄取六名
      ,計第一名一名、第二名二名及第三名三名。
    同一承保農會於三個競賽分組同時錄取二個以上名額者,僅得擇其中
    一個錄取等第較高(或相同)者予以獎勵;其出缺之獎勵名額,其他承
    保農會則依該分組之小組競賽評分較高者,依序遞補。
  (四)獎勵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獲獎單位獎座(狀)及承辦人員獎
      金(或與市價等值之獎品或提貨劵等),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獎金新臺幣六千元。另函請獲獎
      單位對有功承辦人員予以敘獎。
  (五)承保農會之年度總承保頭數,乳牛死亡保險未達一百五十頭、豬
      隻死亡保險未達二千頭、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未達一千頭者,不予列
      入競賽。


六、直轄市及縣(市)再保農會組業務競賽,規定如下:
  (一)競賽分組:分為轄區之承保業務、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三分組。
      除承保業務合併為一小組競賽外,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則各依年度
      實際總承保頭數高低排序,分為甲小組【排序前百分之四十(不含)
      單位】及乙小組【排序第百分之四十至最末一個單位】等二小組競
      賽。
  (二)競賽評分:比照承保農會組之競賽評分辦理。
  (三)獎勵名額:
     1.乳牛死亡保險:按競賽分組及評分高低順序,每小組錄取一名,即
       第一名。
     2.豬隻死亡保險:按競賽分組及評分高低順序,承保業務之該小組錄
       取二名,即並列第一名;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每小組錄取一名,即
       第一名。
     3.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按競賽分組及評分高低順序,承保業務之該小
       組錄取二名,即並列第一名;理賠業務及成長業務每小組錄取一名
       ,即第一名。
     同一再保農會於三個競賽分組同時錄取二個以上名額者,僅得擇其中
     一個錄取等第較高(或相同)者予以獎勵;其出缺之獎勵名額,其他再
     保農會則依該分組之小組競賽評分較高者,依序遞補。
  (四)獎勵方式:比照承保農會組之獎勵方式辦理。
  (五)再保農會轄區之年度總承保頭數,乳牛死亡保險未達三百頭、豬
        隻死亡保險未達二萬頭、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未達一萬頭者,不予
        列入競賽。
  (六)直轄市及縣(市)農會兼辦承保業務者,改列為承保農會組競賽。


七、全國及省級再保農會組業務競賽,規定如下:
  (一)競賽分組及獎勵名額:
     1.乳牛死亡保險:不予分組,錄取一名。
     2.豬隻死亡保險:不予分組,錄取一名。
     3.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不予分組,錄取一名。
  (二)競賽評分:前款規定之錄取名次,係採年度執行率(總承保頭數 
      ÷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目標頭數× 100% )高低評定,經錄取者其
      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為第一名、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至未滿百
      分之九十五為第二名、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至未滿百分之九十為第
      三名;惟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五,獎勵名額從缺。
  (三)獎勵方式:比照承保農會組之獎勵方式辦理。


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組業務競賽,依其輔導轄區,比照該直轄市、縣
    (市)再保農會所屬之競賽分組、競賽評分、獎勵名額及獎勵方式等規
    定辦理。


九、直轄市及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組業務競賽,依其輔導轄區,比照該直
    轄市、縣(市)再保農會所屬之競賽分組、競賽評分、獎勵名額及獎勵
    方式等規定辦理。


十、集運業者組業務競賽,規定如下:
  (一)競賽分組:依全國現有化製場家數為其競賽分組數,屬同一家化
        製場簽約之集運業者,且具有協助執行家畜保險理賠核認等業務
        之事實,列為同一分組。
  (二)競賽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全國及省級再保農會、化製場所在
        地之再保農會,依年度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結果,共同評定。
  (三)獎勵名額:每分組錄取一至二名,亦得從缺。
  (四)獎勵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獎座 (狀)及獎金(或與市價等值
        之獎品或提貨劵等)新臺幣三千元。


十一、特殊貢獻者之獎勵規定,以年度實際參與家畜保險業務之相關單位
      或人員、且具有特殊貢獻者為對象;其獎勵名額及獎勵方式,由全
      國或省級之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決議之。


十二、業務競賽獎勵之經費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次年度計畫編列預算
      補助,或由家畜保險事業資金支應。


十三、業務競賽審查及成績評定,由全國或省級農會彙整業務競賽之統計
      及評分,並將結果於次年四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及辦理
      表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