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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豬隻死亡保險投保規定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一、投保標的物
    投保標的物為飼養場在養豬隻。依飼養場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
    飼養登記證)所載豬隻頭數加計一成,為投保上限頭數。


二、承保範圍
    豬隻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專案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
    (二)所有權不明。
    (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
    (四)飼養場之同種類豬隻未同時投保。
    (五)同一豬隻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
    (六)飼養場未與化製集運業者簽訂「畜產事業化製原料委託清運處理
        合約書」者。但飼養場非屬化製集運地區,不在此限。
    (七)飼養場為公營事業養豬場。


三、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六個月,年度分二期承保,第一期保險生效日統一為五月
    一日或六月一日,第二期保險生效日統一為十一月一日或十二月一日
    。因情形特殊經被保險人及保險人雙方協議同意保險期間未滿六個月
    者,得另以短期方式辦理。


四、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依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
    基準」,按保險等級所訂之保險金額投保。


五、保險費
    依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基準第二點規定,計算保險等級
    之保險費。保險費由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餘由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六、理賠金額之計算及累計理賠
    (一)理賠金額之計算:第一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第二級理賠金額
        為保險金額之一半。每頭被保險豬隻事故死亡時,體重五十公斤
        以上者,以第一級理賠金額賠償,第一級理賠金額用盡時,得以
        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體重四十公斤以上至未達五十公斤者,限
        於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
    (二)第一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以第一級理賠金額乘以承保頭數之千
        分之十五為上限。第二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以第一級最高累計
        賠償金額之一半為上限。
    (三)超過各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之損失部分,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