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標的物
投保標的物為飼養場在養豬隻。依飼養場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
飼養登記證)所載豬隻頭數加計一成,為投保上限頭數。
二、承保範圍
豬隻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專案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
(二)所有權不明。
(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
(四)飼養場之同種類豬隻未同時投保。
(五)同一豬隻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
(六)飼養場未與化製集運業者簽訂「畜產事業化製原料委託清運處理
合約書」者。但飼養場非屬化製集運地區,不在此限。
(七)飼養場為公營事業養豬場。
三、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六個月,年度分二期承保,第一期保險生效日統一為五月
一日或六月一日,第二期保險生效日統一為十一月一日或十二月一日
。因情形特殊經被保險人及保險人雙方協議同意保險期間未滿六個月
者,得另以短期方式辦理。
四、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依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
基準」,按保險等級所訂之保險金額投保。
五、保險費
依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基準第二點規定,計算保險等級
之保險費。保險費由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餘由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六、理賠金額之計算及累計理賠
(一)理賠金額之計算:第一級理賠金額為保險金額;第二級理賠金額
為保險金額之一半。每頭被保險豬隻事故死亡時,體重五十公斤
以上者,以第一級理賠金額賠償,第一級理賠金額用盡時,得以
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體重四十公斤以上至未達五十公斤者,限
於以第二級理賠金額賠償。
(二)第一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以第一級理賠金額乘以承保頭數之千
分之十五為上限。第二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以第一級最高累計
賠償金額之一半為上限。
(三)超過各級最高累計賠償限額之損失部分,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