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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乳牛死亡保險投保規定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一、投保標的物
投保標的物為出生滿一年以上之飼養場在養乳牛。依飼養場之畜牧場登記
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乳牛頭數加計一成,為投保上限頭數。


二、承保範圍
乳牛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
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
  (二)所有權不明。
  (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
  (四)飼養場之同種類乳牛未同時投保。
  (五)同一乳牛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


三、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生效日自核保當月一日起算。因情形特殊經被保險
人及保險人雙方協議同意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得另以短期方式辦理。


四、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依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基準
」,按保險等級所訂之保險金額投保。


五、保險費
依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基準」,計算
保險等級之保險費。保險費由政府補助七成,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三成。


六、理賠金額
  (一)理賠金額之計算,按保險等級之保險金額全數理賠。如係依契約約
      定淘汰死亡者,應依保險金額扣除被保險乳牛經淘汰販售所得價款
      後,給予理賠。
  (二)總理賠金額之限制,以保險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賠滿即不再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