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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乳牛死亡保險投保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10042047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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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標的物
投保標的物為出生滿一年以上之飼養場在養乳牛。依飼養場之畜牧場登記
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乳牛頭數加計一成,為投保上限頭數。


二、承保範圍
乳牛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
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
  (二)所有權不明。
  (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
  (四)飼養場之同種類乳牛未同時投保。
  (五)同一乳牛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


三、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生效日自核保當月一日起算。因情形特殊經被保險
人及保險人雙方協議同意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得另以短期方式辦理。


四、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依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基準
」,按保險等級所訂之保險金額投保。


五、保險費
依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基準」,計算
保險等級之保險費。保險費由政府補助七成,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三成。


六、理賠金額
  (一)理賠金額之計算,按保險等級之保險金額全數理賠。如係依契約約
      定淘汰死亡者,應依保險金額扣除被保險乳牛經淘汰販售所得價款
      後,給予理賠。
  (二)總理賠金額之限制,以保險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賠滿即不再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