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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再保佣金率計算基準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農民團體辦理家畜保險,提高再保險績效,
    特訂定本基準。


二、家畜保險再保佣金率,依保險人之年度損失率計算如下:
   (一)損失率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再保佣金率為再保險費百分之十五。
   (二)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再保佣金率為再保險費百分之十。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再保佣金,於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由全國或省級再
    保險人核算彙整,統籌補助保險人。


三、損失率之計算,依家畜保險個別險種及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及比率,分
    別依家畜種類理賠金額除以滿期保險費計算之。


四、本基準僅適用於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乳牛死亡保險及豬隻死亡保險之
    再保佣金率計算基準,由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