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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家畜保險再保佣金率計算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10042047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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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農民團體辦理家畜保險,提高再保險績效,
    特訂定本基準。


二、家畜保險再保佣金率,依保險人之年度損失率計算如下:
   (一)損失率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再保佣金率為再保險費百分之十五。
   (二)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再保佣金率為再保險費百分之十。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再保佣金,於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由全國或省級再
    保險人核算彙整,統籌補助保險人。


三、損失率之計算,依家畜保險個別險種及保險人之責任額度及比率,分
    別依家畜種類理賠金額除以滿期保險費計算之。


四、本基準僅適用於豬隻運輸死亡保險。乳牛死亡保險及豬隻死亡保險之
    再保佣金率計算基準,由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