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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防疫管理措施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主  旨:修正「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防疫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防疫管理措施」。

 
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防疫管理措施

一、本管理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趨緩,為提供民眾安全休閒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年十月十二日起第一類漁港垂釣區全部恢復開放。

三、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開放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漁港主管機關
    得視人潮狀況,實施人數管制,到達管制人數上限後將採一進一出方
    式管制。各垂釣區人數管制上限如下:
   (一)八斗子漁港東防波堤垂釣區:二百五十人
   (二)八斗子漁港西防波堤垂釣區:六十人
   (三)新竹漁港垂釣區:二十五人  
   (四)安平漁港北外防波堤垂釣區:三百人
   (五)安平漁港南外防波堤垂釣區:二百五十人
   (六)東港鹽埔漁港垂釣區:三十五人

四、進入垂釣區民眾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須全程佩戴口罩。
   (二)禁止飲食,如有飲水需求,應符合防疫規範,並於完畢後儘速配
         戴口罩。
   (三)須維持戶外一公尺社交距離。
   (四)須遵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各項防疫措施。

五、漁港主管機關得視垂釣區人潮狀況,實施實聯制及體溫量測,民眾進
    入第一類漁港垂釣區時掃瞄QRcode或填寫聯絡資料,體溫超過攝氏三
    十八度者,禁止進入垂釣區。

六、違反第三點在開放時間外進入垂釣區垂釣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點各款規定者,移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