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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防疫管理措施(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01317061B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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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防疫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防疫管理措施」。

 
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防疫管理措施

一、本管理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趨緩,為提供民眾安全休閒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年十月十二日起第一類漁港垂釣區全部恢復開放。

三、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開放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漁港主管機關
    得視人潮狀況,實施人數管制,到達管制人數上限後將採一進一出方
    式管制。各垂釣區人數管制上限如下:
   (一)八斗子漁港東防波堤垂釣區:二百五十人
   (二)八斗子漁港西防波堤垂釣區:六十人
   (三)新竹漁港垂釣區:二十五人  
   (四)安平漁港北外防波堤垂釣區:三百人
   (五)安平漁港南外防波堤垂釣區:二百五十人
   (六)東港鹽埔漁港垂釣區:三十五人

四、進入垂釣區民眾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須全程佩戴口罩。
   (二)禁止飲食,如有飲水需求,應符合防疫規範,並於完畢後儘速配
         戴口罩。
   (三)須維持戶外一公尺社交距離。
   (四)須遵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各項防疫措施。

五、漁港主管機關得視垂釣區人潮狀況,實施實聯制及體溫量測,民眾進
    入第一類漁港垂釣區時掃瞄QRcode或填寫聯絡資料,體溫超過攝氏三
    十八度者,禁止進入垂釣區。

六、違反第三點在開放時間外進入垂釣區垂釣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點各款規定者,移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