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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番茄潛旋蛾發生地區實施共同防治措施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一、本措施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二、指定區域:南投縣、臺中市及雲林縣。

三、指定區域內經鑑定確認發生番茄潛旋蛾之田區,應採取下列措施實施
  共同防治:
(一)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公告之緊急防治藥劑進行
   防治。
(二)田區土壤或重複使用之栽培介質、雜草抑制蓆及容器,應採取下列
   消毒措施:
  1.土壤:應以蒸汽、或施用烏肥(氰氮化鈣)處理,或淹水處理十四
   日以上。
  2.栽培介質:應以攝氏八十度以上熱水處理、或以前款緊急防治藥劑
   浸漬或澆灌介質至完全溼潤,或使介質浸溼後以塑膠布覆蓋十四日
   以上。
  3.雜草抑制蓆及容器:應以攝氏八十度以上熱水、或以前款緊急防治
   藥劑浸泡或淋洗處理。
(三)殘株及廢果應集中堆置並密封打包或妥善覆蓋,並由清運車輛直接
   載往焚化場或化製場進行銷燬,卸貨後車輛應清潔。但無法載往焚
   化場或化製場銷燬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1.殘株及廢果碎化後加入具生物活性之適當添加物,以塑膠布密閉覆
   蓋或包覆,使其高溫殺蟲十四日以上。
  2.無法碎化者,應施用烏肥(氰氮化鈣)處理後,以塑膠布密閉覆蓋
   或包覆十四日以上。
(四)田區應搭配懸掛誘蟲燈或黃色黏紙。
(五)指定區域田區實施共同防治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迅速
   籌組共同防治隊,或洽調轄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民間團體
   人員,輔導農民辦理。

四、植物或植物產品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本措施辦理,違反者,依植物
  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