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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番茄潛旋蛾發生地區實施共同防治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101490275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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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措施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二、指定區域:南投縣、臺中市及雲林縣。

三、指定區域內經鑑定確認發生番茄潛旋蛾之田區,應採取下列措施實施
  共同防治:
(一)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公告之緊急防治藥劑進行
   防治。
(二)田區土壤或重複使用之栽培介質、雜草抑制蓆及容器,應採取下列
   消毒措施:
  1.土壤:應以蒸汽、或施用烏肥(氰氮化鈣)處理,或淹水處理十四
   日以上。
  2.栽培介質:應以攝氏八十度以上熱水處理、或以前款緊急防治藥劑
   浸漬或澆灌介質至完全溼潤,或使介質浸溼後以塑膠布覆蓋十四日
   以上。
  3.雜草抑制蓆及容器:應以攝氏八十度以上熱水、或以前款緊急防治
   藥劑浸泡或淋洗處理。
(三)殘株及廢果應集中堆置並密封打包或妥善覆蓋,並由清運車輛直接
   載往焚化場或化製場進行銷燬,卸貨後車輛應清潔。但無法載往焚
   化場或化製場銷燬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1.殘株及廢果碎化後加入具生物活性之適當添加物,以塑膠布密閉覆
   蓋或包覆,使其高溫殺蟲十四日以上。
  2.無法碎化者,應施用烏肥(氰氮化鈣)處理後,以塑膠布密閉覆蓋
   或包覆十四日以上。
(四)田區應搭配懸掛誘蟲燈或黃色黏紙。
(五)指定區域田區實施共同防治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迅速
   籌組共同防治隊,或洽調轄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民間團體
   人員,輔導農民辦理。

四、植物或植物產品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本措施辦理,違反者,依植物
  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