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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優良農業建設工程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優良農業建設工程獎(以
    下簡稱本獎)評選及獎勵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本獎預期達成效益如下:
 (一) 加強農業工程人員之榮譽感與使命感,並激勵其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之決心。
 (二) 提升工程品質管理文化,改善工程品質作業環境,邁向工程品質國
      際化,增進國人對公共工程品質之信心。
 (三) 表揚執行農業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績優單位及人員,肯定其對工
      程品質之貢獻;促使廠商朝良性循環方向前進,進而提升農業公共
      工程品質。


三、本獎獎項包括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及個人貢獻獎。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就農業公共工程評選施工品質優良者,對其工程
    主辦機關(含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施
    工單位,依個別貢獻度擇優獎勵;依參選工程屬性,分為下列類別:
 (一) 建築類:公有建築及其他相關工程。
 (二) 漁業建設類:漁港、養殖及其他相關工程。
 (三) 農田水利類:灌溉、農田排水及其他相關工程。
 (四) 農路(林道)類:農路工程、林道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
 (五) 治山防災類:水土保持工程、災害復(重)建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
      。
 (六) 設施類:農村建設、森林遊樂設施、步道工程、農塘、軌道工程及
      其他相關工程。
  個人貢獻獎對主辦農業公共工程、推動品管制度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
    之人員,評選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依候選人事蹟面向,分為下列類
    別:
 (一) 第一類:候選人應為推動農業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且其所
      主辦之工程在最近三屆獲有本獎二次優等以上,或最近三屆公共工
      程金質獎獲有一次優等以上者。
 (二) 第二類:候選人應符合積極推動農業公共工程品管制度或辦理品管
      教育訓練等,有具體卓越事蹟者。


四、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參選案件,由本會與所屬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按前點第二項類別分別推薦之;其推薦參選件數規定如下:
 (一) 本會與所屬機關:以其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以
      下簡稱查核(督導)期程)之督導件數二分之一,加計經本會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且查核成績列為甲等以上工程件數為推薦上限,
      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查核(督導)期程內經工程主辦機關督
      導及中央(地方)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列為甲等以上之工程
      合計數為推薦上限。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參選工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查核(督導)期程內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或所屬機關查
      核(督導)有案者。但一百零九年度之參選工程不適用之。
 (二) 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包含查核(督導)期程完工者)、進
      度正常或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依契約規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
      表計算),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查核(督導)期程內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且未依限改善
        完成。
    2、推薦截止日前一年內,於工作場所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
        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超過二人。
    3、涉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4、推薦截止日前一年內,有第十一點各款或第十二點第一項所定取
        消本獎得獎資格之情事。
    各機關推薦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案件,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 「優良農建工程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推薦書(含電子檔),格
      式如附表一。
 (二) 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格式如附件。
 (三) 歷次工程查核(督導)過程之相關紀錄。


五、個人貢獻獎之參選案件,由本會與所屬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按第三點第三項類別分別推薦之;各機關推薦案件,應檢附「優良農
    建工程獎」個人貢獻獎推薦書(含電子檔),格式如附表二。


六、本獎評選作業分為初選及決選階段,分別設立初選小組及決選小組進
    行之。
  初選小組按各類獎項分別設立,每一類別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
    本會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之,並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決選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各類初選小組召集人及本會遴
    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指派本會相關人員一人或二人組成之。

七、本會受理各類參選案件後,應審查其參選資格;符合規定者,提送各
    類初選小組依下列規定進行初選:
 (一)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採實地評審,由各類初選小組分別赴施工地
      點進行之;實地評審之評審基準如附表三。
 (二) 個人貢獻獎:先由初選小組進行書面評審,再擇優邀請候選人簡報
      面試,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初選作業之評審基準如附表四。
  各初選小組完成前項初選作業後,應分別召開初選會議,向決選小組
    提報建議得獎名單;獎額如下:
 (一)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特優一件,優等及佳作若干件。
 (二) 個人貢獻獎若干名。
 (三) 參選案件經審認無符合本獎預期效益者得從缺。


八、決選小組接獲各初選小組依前點規定提報各類之建議得獎名單後,應
    召開決選會議,會議程序如下:
 (一) 本會報告評選作業辦理情形及各初選小組之建議得獎名單。
 (二) 各初選小組召集人說明建議得獎理由。
 (三) 逐案討論各初選小組建議得獎名單及名次,必要時得予調整。
 (四) 就前款調整後之建議得獎名單進行表決。
   得獎名單應經前項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以上之同意,始得確定。


九、初選及決選委員在評選過程中,對個別參選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
    二條規定情事者,應自行迴避;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參選案件之工程主辦機關或候選人得申
    請其迴避。


十、本獎對得獎機關、廠商及個人之獎勵如下:
 (一)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機關:頒發獎牌一面,並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工程主
        辦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予以特優者最高記一大
        功、優等者最高記功二次、佳作者最高記功一次。
    2、廠商:頒發獎牌一面。
 (二) 個人貢獻獎:
    1、頒發獎座一面及新臺幣一萬元等值禮品。
    2、其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另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工程主
        辦機關,對獲獎人員最高記一大功。
  得獎廠商由本會公告於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以利本會與所屬機關就
    自辦工程採購案件,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就接受本會與所屬機
    關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適用下列優惠規定:
 (一)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
      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其減收額度
      為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得獎廠商比價,並得
      於招標文件規定對得獎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三) 前二款優惠期間,自本會於資料庫公告日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特優
      及優等者二年,佳作者一年。


十一、得獎廠商參選及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適用前點第二項
      優惠規定,並取消該屆本獎得獎資格,且自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移
      除:
   (一) 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二) 完工前發生死亡職災或因品質不佳發生國家賠償事件。


十二、得獎工程自參選至決選之次年起五年內,如有嚴重設計、施工問題
      ,並經本會組成複查評估小組審查認定屬情節重大者,或工程損壞
      且歸責於廠商者,取消該工程得獎廠商該屆本獎得獎資格,不再適
      用第十點第二項優惠規定,並自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移除;如有涉
      及機關責任者,主辦機關得獎資格將一併取消。
    本會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所屬工程之得獎廠商有
      前點各款或前項情事者,應即函知本會。


十三、本獎作業辦理時程如下:
   (一) 初選作業:
      1、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推薦作業。
      2、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實地評審,及
          個人貢獻獎面試及實地查證。
      3、每年十一月底前召開初選會議。
   (二) 決選作業: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召開決選會議,並確定得獎名單
        。
   (三) 頒獎典禮:次年二月中旬辦理。
    前項時程,本會得依實際狀況隨時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