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優良農業建設工程獎(以下簡稱本獎
)評選及獎勵作業,表揚執行農業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績優單位及
人員,以改善工程品質作業環境,提升工程品質管理文化,增進國人
對公共工程品質之信心,並邁向工程品質國際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本部次級機關、本部直屬機構,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
(二)工程執行機關:實際執行工程預算之機關(構)。
三、本獎獎項,包括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及個人貢獻獎。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依參獎工程屬性,分為下列類別:
(一)建築類:公有建築及其他相關工程。
(二)漁業建設類:漁港、養殖及其他相關工程。
(三)農田水利類:灌溉、農田排水及其他相關工程。
(四)農路(林道)類:農路、林道及其他相關工程。
(五)治山防災類:水土保持、災害復(重)建及其他相關工程。
(六)設施類:農村建設、森林遊樂設施、步道、農塘、軌道、畜禽舍、
農產品冷鏈、農產品加工、農業循環再利用及其他相關工程。
前項各類別工程,依其契約金額分級如下:
(一)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個人貢獻獎依候選人事蹟面向,分為下列類別:
(一)第一類:推動農業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
(二)第二類:積極推動農業公共工程品管制度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
四、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推薦參獎工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參獎期程內經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
(督導)成績列為甲等以上之工程。
(二)於參獎期程內完工,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逾期完工天數超過契約工期百分之五。
2、參獎期程內受查核(督導)涉及結構安全及使用安全等缺失,且
未依限改善完成。
3、施工期間(含停工),於工作場所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
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超過二人。
4、涉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5、推薦截止日前一年內,有第十三點各款或第十四點第一項所定取
消本獎得獎資格之情事。
6、曾獲推薦參獎。
前項參獎期程指受理推薦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但
設施類為受理推薦前三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個人貢獻獎之推薦參獎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第一類:
1、候選人應有主辦工程最近三屆獲得本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二次
優等以上,或最近三屆公共工程金質獎獲得一次優等以上之事蹟
。
2、候選人不得以同一事蹟重複參獎。
3、未曾獲得本獎個人貢獻獎第一類者。但候選人本次參獎之主辦工
程均屬機關自辦設計及監造,不在此限。
(二)第二類:
1、選人具有積極推動農業公共工程品管制度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
卓越事蹟者。
2、未曾獲得本獎個人貢獻獎第二類者。
五、本獎推薦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由工程執行機關按其類別及分級分別向工程
主辦機關推薦,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1、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推薦書,格式如附表一。
2、工程執行機關聲明書,格式如附件。
3、歷次工程查核(督導)過程之相關紀錄。
4、前三目文件之電子檔。
5、竣工圖之電子檔。
(二)個人貢獻獎:由工程執行機關按其類別分別向工程主辦機關推薦,
並應檢附下列資料及其電子檔:
1、個人貢獻獎推薦書,格式如附表二。
2、相關佐證資料。
六、本獎評選作業分為初選、複選及決選階段;初選由工程主辦機關辦理
,複選及決選由本部辦理。
七、本獎之初選,應由工程主辦機關組成初選小組審查參獎資格,並經評
審確定建議複選案件名冊後,併附下列資料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
送本部辦理複選: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建議複選案件上限試算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附表三)。
2、綜整資料表(範本詳附表四)及建議複選案件推薦參獎所附資料
。
(二)個人貢獻獎:綜整資料表(同附表四)及建議複選案件推薦參獎所
附資料。
前項建議複選案件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以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間之相
關工程品質管理實績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合計數之百分之四十為上
限,且任一類別件數不得超過五十件:
1、本部次級機關及本部直屬機構:督導件數二分之一、代部查核件
數三分之一,加計經本部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且查核成績列為甲等
以上工程件數之工程合計數;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2、直轄市、縣(市)政府:經督導及查核成績列為甲等以上之工程
合計數。
(二)個人貢獻獎:各工程主辦機關及本部所屬各工程執行機關,以各類
別一件為上限。
八、本獎之複選,應由本部先行審查其參獎資格,符合參獎資格者,提送
各類複選小組依下列規定進行複選: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應採實地評審,並由各類複選小組分別赴施工地點進行之。
2、前目作業應於次年二月一日前完成為原則。
3、實地評審之評審基準如附表五。
4、本部得視情形逕行調整參獎之類別、級別。
(二)個人貢獻獎:
1、應先由複選小組進行書面評審,再擇優邀請候選人簡報面試,必
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
2、前目作業應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完成為原則。
3、複選作業之評審基準如附表六。
前項複選小組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每一類別複選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九人,由本
部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並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二)個人貢獻獎:每一類別複選小組置委員三人,由公共工程品質優良
獎各類別小組召集人擔任,並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各複選小組完成第一項複選作業後,應分別召開複選會議,依下列規
定向決選小組提報該類別各級別之建議得獎名單。但經審認無符合本
獎預期效益者,得從缺: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特優不得超過一件。
2、優等不得超過二件。但參獎件數超過十件,且品質僅次特優者超
過二件以上時,經複選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增加建議得獎件數,不受優等不得超過
二件之限制。
3、佳作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
(二)個人貢獻獎:若干名。
九、本獎之決選,應於各複選小組依前點規定提報各類之建議得獎名單後
,由本部於次年三月底前組成決選小組召開決選會議,經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於前點複選小組建議獎
額範圍內,確定得獎名單。
前項決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至
多二人,由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兼任之;其餘委
員,由各類複選小組召集人及專家學者或指派本部相關人員組成。
十、有關初選、複選及決選小組委員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一、得獎名單經本部核定後公告於官網,本部對於得獎機關、廠商及個
人頒發下列獎勵,並於次年七月底前舉辦頒獎典禮: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機關:頒發獎牌,並由本部函請獲獎者之工程主辦機關,對得
獎工程相關有功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予以特優者最高記一
大功、優等者最高記功二次、佳作者最高記功一次。
2、廠商:頒發獎牌。
(二)個人貢獻獎:
1、頒發獎座。
2、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另由本部函請獲獎者之工程主辦機關,對
獲獎人員最高記一大功。
十二、得獎廠商於辦理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自辦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案
件得享有下列優惠規定:
(一)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
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其減收
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機關(構)辦理採購,得依得獎名單納為最有利標、評分及格最
低標之評選加分項目並單獨列項。特優者,最高加五分;優等
者,最高加三分;佳作者,最高加二分。
(三)機關(構)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得獎廠商比
價,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對得獎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四)前三款優惠期間,自本部公告得獎名單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特優
及優等者二年,佳作者一年。
得獎廠商辦理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補助或委託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案件,得準用前項優惠規定。
十三、得獎廠商參獎及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程主辦機關應主動
查處並函報本部,取消該屆得獎資格,不再適用前點優惠規定,並
自本部官網公告之得獎廠商名單移除: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二)得獎工程完工前發生死亡職災或因品質不佳發生國家賠償事件。
十四、得獎工程自決選之次年起五年內,如有嚴重設計、施工、維護之問
題,工程主辦機關應主動查處函報本部,並經本部認定屬情節重
大,或工程損壞可歸責於廠商者,取消該工程得獎廠商該屆得獎資
格,不再適用第十二點優惠規定,並自本部官網公告之得獎廠商名
單移除;如有涉及機關責任者,工程執行機關得獎資格將一併取
消。
前項情形,得由本部視情節組成複查評估小組審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