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優良農業建設工程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綜字第1130012145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協調服務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優良農業建設工程獎(以下簡稱本獎
    )評選及獎勵作業,表揚執行農業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績優單位及
    人員,以改善工程品質作業環境,提升工程品質管理文化,增進國人
    對公共工程品質之信心,並邁向工程品質國際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本部次級機關、本部直屬機構,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
(二)工程執行機關:實際執行工程預算之機關(構)。


三、本獎獎項,包括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及個人貢獻獎。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依參獎工程屬性,分為下列類別:
(一)建築類:公有建築及其他相關工程。
(二)漁業建設類:漁港、養殖及其他相關工程。
(三)農田水利類:灌溉、農田排水及其他相關工程。
(四)農路(林道)類:農路、林道及其他相關工程。
(五)治山防災類:水土保持、災害復(重)建及其他相關工程。
(六)設施類:農村建設、森林遊樂設施、步道、農塘、軌道、畜禽舍、
      農產品冷鏈、農產品加工、農業循環再利用及其他相關工程。
  前項各類別工程,依其契約金額分級如下:
(一)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個人貢獻獎依候選人事蹟面向,分為下列類別:
(一)第一類:推動農業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
(二)第二類:積極推動農業公共工程品管制度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



四、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推薦參獎工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參獎期程內經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
      (督導)成績列為甲等以上之工程。
(二)於參獎期程內完工,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逾期完工天數超過契約工期百分之五。
    2、參獎期程內受查核(督導)涉及結構安全及使用安全等缺失,且
        未依限改善完成。
    3、施工期間(含停工),於工作場所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
        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超過二人。
    4、涉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5、推薦截止日前一年內,有第十三點各款或第十四點第一項所定取
        消本獎得獎資格之情事。
    6、曾獲推薦參獎。
  前項參獎期程指受理推薦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但
    設施類為受理推薦前三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個人貢獻獎之推薦參獎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第一類:
    1、候選人應有主辦工程最近三屆獲得本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二次
        優等以上,或最近三屆公共工程金質獎獲得一次優等以上之事蹟
        。
    2、候選人不得以同一事蹟重複參獎。
    3、未曾獲得本獎個人貢獻獎第一類者。但候選人本次參獎之主辦工
        程均屬機關自辦設計及監造,不在此限。
(二)第二類:
    1、選人具有積極推動農業公共工程品管制度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
        卓越事蹟者。
    2、未曾獲得本獎個人貢獻獎第二類者。


五、本獎推薦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由工程執行機關按其類別及分級分別向工程
      主辦機關推薦,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1、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推薦書,格式如附表一。
    2、工程執行機關聲明書,格式如附件。
    3、歷次工程查核(督導)過程之相關紀錄。
    4、前三目文件之電子檔。
    5、竣工圖之電子檔。
(二)個人貢獻獎:由工程執行機關按其類別分別向工程主辦機關推薦,
      並應檢附下列資料及其電子檔:
    1、個人貢獻獎推薦書,格式如附表二。
    2、相關佐證資料。


六、本獎評選作業分為初選、複選及決選階段;初選由工程主辦機關辦理
    ,複選及決選由本部辦理。


七、本獎之初選,應由工程主辦機關組成初選小組審查參獎資格,並經評
    審確定建議複選案件名冊後,併附下列資料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
    送本部辦理複選: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建議複選案件上限試算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附表三)。
    2、綜整資料表(範本詳附表四)及建議複選案件推薦參獎所附資料
        。
(二)個人貢獻獎:綜整資料表(同附表四)及建議複選案件推薦參獎所
      附資料。
  前項建議複選案件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以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間之相
      關工程品質管理實績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合計數之百分之四十為上
      限,且任一類別件數不得超過五十件:
    1、本部次級機關及本部直屬機構:督導件數二分之一、代部查核件
        數三分之一,加計經本部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且查核成績列為甲等
        以上工程件數之工程合計數;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2、直轄市、縣(市)政府:經督導及查核成績列為甲等以上之工程
        合計數。
(二)個人貢獻獎:各工程主辦機關及本部所屬各工程執行機關,以各類
      別一件為上限。


八、本獎之複選,應由本部先行審查其參獎資格,符合參獎資格者,提送
    各類複選小組依下列規定進行複選: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應採實地評審,並由各類複選小組分別赴施工地點進行之。
    2、前目作業應於次年二月一日前完成為原則。
    3、實地評審之評審基準如附表五。
    4、本部得視情形逕行調整參獎之類別、級別。
(二)個人貢獻獎:
    1、應先由複選小組進行書面評審,再擇優邀請候選人簡報面試,必
        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
    2、前目作業應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完成為原則。
    3、複選作業之評審基準如附表六。
  前項複選小組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每一類別複選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九人,由本
      部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並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二)個人貢獻獎:每一類別複選小組置委員三人,由公共工程品質優良
      獎各類別小組召集人擔任,並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各複選小組完成第一項複選作業後,應分別召開複選會議,依下列規
    定向決選小組提報該類別各級別之建議得獎名單。但經審認無符合本
    獎預期效益者,得從缺: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特優不得超過一件。
    2、優等不得超過二件。但參獎件數超過十件,且品質僅次特優者超
        過二件以上時,經複選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增加建議得獎件數,不受優等不得超過
        二件之限制。
    3、佳作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
(二)個人貢獻獎:若干名。


九、本獎之決選,應於各複選小組依前點規定提報各類之建議得獎名單後
    ,由本部於次年三月底前組成決選小組召開決選會議,經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於前點複選小組建議獎
    額範圍內,確定得獎名單。
  前項決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至
    多二人,由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兼任之;其餘委
    員,由各類複選小組召集人及專家學者或指派本部相關人員組成。


十、有關初選、複選及決選小組委員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一、得獎名單經本部核定後公告於官網,本部對於得獎機關、廠商及個
      人頒發下列獎勵,並於次年七月底前舉辦頒獎典禮: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機關:頒發獎牌,並由本部函請獲獎者之工程主辦機關,對得
          獎工程相關有功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予以特優者最高記一
          大功、優等者最高記功二次、佳作者最高記功一次。
     2、廠商:頒發獎牌。
 (二)個人貢獻獎:
     1、頒發獎座。
     2、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另由本部函請獲獎者之工程主辦機關,對
          獲獎人員最高記一大功。


十二、得獎廠商於辦理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自辦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案
      件得享有下列優惠規定:
 (一)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
        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其減收
        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機關(構)辦理採購,得依得獎名單納為最有利標、評分及格最
        低標之評選加分項目並單獨列項。特優者,最高加五分;優等
        者,最高加三分;佳作者,最高加二分。
 (三)機關(構)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得獎廠商比
        價,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對得獎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四)前三款優惠期間,自本部公告得獎名單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特優
        及優等者二年,佳作者一年。
    得獎廠商辦理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補助或委託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案件,得準用前項優惠規定。


十三、得獎廠商參獎及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程主辦機關應主動
      查處並函報本部,取消該屆得獎資格,不再適用前點優惠規定,並
      自本部官網公告之得獎廠商名單移除: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二)得獎工程完工前發生死亡職災或因品質不佳發生國家賠償事件。


十四、得獎工程自決選之次年起五年內,如有嚴重設計、施工、維護之問
      題,工程主辦機關應主動查處函報本部,並經本部認定屬情節重
      大,或工程損壞可歸責於廠商者,取消該工程得獎廠商該屆得獎資
      格,不再適用第十二點優惠規定,並自本部官網公告之得獎廠商名
      單移除;如有涉及機關責任者,工程執行機關得獎資格將一併取
      消。
    前項情形,得由本部視情節組成複查評估小組審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