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計畫產學合作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農業科技產學合作計畫(
    以下簡稱產學計畫),加速運用研發成果,落實產業發展,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業者,指依法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
    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


三、本要點所稱產學計畫,指本會或所屬試驗研究機關以外之行政機關與
    產業界共同出資,補助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辦理之計畫,或本會所屬
    試驗研究機關與產業界共同出資,並由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辦理之
    計畫。


四、產學計畫以本會或所屬機關農業科技計畫已有初步成果,擬商品化者
    為合作計畫項目。


五、產學計畫執行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六、產學計畫欲變更內容或研發地點等項目時,應先報請本會同意後辦理
    。


七、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及所屬機關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相關經費
    預算項下支應。
    業者出資經費應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支付項目僅限於人事費
    、業務費及研究設備費。
    業者出資雇用技術或研究人員參與計畫之費用,不能列入前項業者出
    資經費,且不能由產學計畫中領取人事費,並需接受計畫主持人督導
    。


八、本會或所屬機關應於本會所定期限內公開徵求計畫構想書。
    計畫構想書依下列規定撰寫及研提,並送本會審查:
(一)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撰寫者,由該機關研提。
(二)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撰寫者,由本會或所屬試驗研究機關以外之行
      政機關研提。
    計畫構想書之審查,由本會邀請本會農業科技審議會下依領域分設評
    審小組之評審委員及本會或所屬機關人員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產業
    界代表參與審查。


九、產學計畫構想書經本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由本會或
    所屬機關公開徵選業者,於一定期間內接受業者申請;為廣徵業者參
    與,本會或所屬機關得辦理擬商品化技術發表會。


十、申請參與產學計畫之業者,應具備運用擬商品化技術之能力,並具備
    基本人力、設備及設施;產學計畫如需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
    、養殖場或工廠配合者,並應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照。


十一、每一項產學計畫參與業者以一業者為限,業者除應具前點資格外,
      本會或所屬機關選定業者時,應評估業者目前經營領域、所投入資
      金與人力、以往研發及產銷績效、繳納稅捐等項目。


十二、參與產學計畫業者由本會或所屬機關評審通過後,報請機關首長或
      授權主管核定,簽約執行。


十三、產學計畫審查期限為三個月,審查期限不包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
      間。


十四、參與產學計畫所有文書不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業者應將相
      關文件以郵寄或親送等方式送本會或所屬機關。


十五、超過一年產學計畫,僅於第一年辦理公開徵選業者作業。
      前項計畫執行期間,原業者不再提供資金或人力時,本會或所屬機
      關應即終止契約,並得重新辦理公開徵選業者,原業者不得為任何
      權利之主張,包括出資金額返還、損害賠償之請求等。


十六、超過一年產學計畫,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第一年之十一月底前
      ,向本會提出該年計畫期末報告書及第二年計畫構想書。本會應就
      其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核。


十七、產學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超過一年以上之產學計畫,計畫主持人應於第一年計畫結束後一個
      月內,及於第二年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十八、產學計畫之督導及考核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
      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範辦理。


十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經費之使用、請撥及核銷等,依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十、產學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
      用,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參與產學計畫之業者出資經費應達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
        其出資經費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該
        業者得免經資格審查取得非專屬授權。其出資經費達計畫總經費
        百分之三十以上者,該業者得依契約規定,獲得五年以內之專屬
        授權。
        依前項規定取得專屬授權之業者應於全程計畫結束後一年內向本
        會或所屬機關申請技術移轉,並繳交授權金等相關費用。屆期未
        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技術移轉者,經本會或所屬機關以書面通
        知限期三個月內說明;屆期未說明或無正當理由者,本會或所屬
        機關得逕行授權其他廠商。
        專屬授權期滿後,本會或所屬機關得將該技術逕行授權其他廠商
        。
        授權年限得依特殊需求經提報本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
        議同意後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