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
     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附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1 份,修正內容如下:
一、於 CCC1213.00.00.00-1 「穀類之藁及外殼,未經加工,不論是否已
  切碎、研磨、壓製或呈團粒狀者」項下備註欄新增「經研磨或壓製者
  免施檢疫。」。
二、於 CCC2530.90.99.20-4 「未加工土壤(包含花園土、荒澤土、沼澤
  土、泥灰土、沖積土、腐葉土等)或符合本章章註 1  之加工土壤(
  如赤玉土等)」及 CCC3824.99.99.70-7 「加工土壤(以土壤為基料
  ,加熱處理未達 800 攝氏度者)」項下備註欄新增「經加熱處理 800
  攝氏度以上者免施檢疫。」。
三、於 CCC3105.90.00.90-0 「其他肥料」項下備註欄修正為「 1.除栽
  培介質外,未含有生鮮植物或植物產品者免施檢疫。」。
四、於 CCC3824.99.53.00-6 「經調配之植物生長介質」項下備註欄修正
  為「1.未含有植物、植物產品或加工土壤(以土壤為基料,加熱處理
  未達 800 攝氏度者)者免施檢疫。」。
五、增列 CCC3105.10.00.90-7 「其他本章所載貨品屬錠劑或類似形狀或
  其包裝毛重不超過 10 公斤者」為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並於備
    註欄註明免施檢疫之條件為「除栽培介質及蚯蚓糞肥外,其餘免施檢
  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