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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1121450789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檢疫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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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第二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第二點附表。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

一、本品目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之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指定附表所列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為應
  實施輸入檢疫之品目(以下簡稱檢疫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免施檢疫:
(一)死昆蟲。
(二)製粉。
(三)內部組織已達加工狀態。
(四)除整粒帶皮馬鈴薯外,經凍結處理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中心溫度在零
   下十七點八攝氏度以下。
(五)除種子及栽培介質外,乾燥且經染色、漂白或塗裝任一方式處理。
(六)木材厚度未超過六公厘、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或經油漆、染色劑、
   木焦油或其他防腐處理。
(七)供食用、飼料用、食品加工用、水產養殖用或水質改良用之微生物
   產製品。
(八)符合附表備註欄註記免施檢疫條件。
  前項免施檢疫者非屬檢疫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