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青年農民,申請青年從農創業貸款時,提供貸款
利息補貼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以減少疫情對青年農民之衝擊,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措施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三、本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為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四條所定認定為營運困難,且符合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貸款對象之
青年農民。
前項營運困難由本會就農糧業、畜牧業及漁業公告之產業或事業逕為
認定。
四、本措施之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如下:
(一) 新貸案件: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貸
款者,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免息。
(二) 舊貸案件:
1、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尚有舊貸餘額,且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三
十一日前申請本措施者,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二月
二十八日止,及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免息。
2、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貸
款且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本措施者,第一年免息
,及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息。
3、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尚有舊貸餘額,且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後始
申請本措施或屬新公告之營運困難產業或事業者,自一百十年六
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息。
(三) 前款所稱舊貸案件,指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
其餘案件屬新貸案件。
五、前點第一款之新貸案件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 借款人應於檢具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及「適用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
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 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後之利息,免予計收
,借款人已繳納本辦法施行日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之利息,經辦
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三) 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
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與相
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四) 經辦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月份申請案件之申請書與審查表等
資料彙整併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青年從農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彙整表」(格式如附件三),轉請本會審查核定
並函復經辦機構,始得補貼其應繳利息。
六、第四點第二款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 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貸款利息補貼,由經辦機構逕予展延
;其餘借款人應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適用受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
申請書」(格式同附件一),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 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自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後之利息,免予計
收。借款人已繳納其得補貼免息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
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三) 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
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同附件二),與相
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四) 經辦機構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前,將申請案件之申請書與審查
表等資料彙整併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青年
從農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彙整表」(格式同附件三),轉請本會審查
核定並函復經辦機構,始得補貼其應繳利息。
七、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
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結算前開貸款應補貼利息一次,並於同年五
月底前、八月底前、十一月底前及次年二月底前依全國農業金庫通知
期限前向其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會輔導處申請補貼利息後
,撥付經辦機構。
八、除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各項
貸款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