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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00023188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業推廣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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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青年農民,申請青年從農創業貸款時,提供貸款
    利息補貼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以減少疫情對青年農民之衝擊,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措施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三、本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為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四條所定認定為營運困難,且符合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貸款對象之
    青年農民。
  前項營運困難之對象,新貸案件由本會就農糧業、畜牧業及漁業公告
    之產業或事業逕為認定;舊貸案件為農、林、漁、畜產業實際從事農
    業經營者。


四、本措施之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如下:
 (一) 新貸案件: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貸
      款者,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免息。
 (二) 舊貸案件:
    1、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尚有舊貸餘額,且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三
        十一日前申請本措施者,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二月
        二十八日止,及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免息。
    2、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貸
        款且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本措施者,第一年免息
        ,及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息。
    3、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尚有舊貸餘額,且未曾申請本措施者,自一
        百十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息。
 (三) 前款所稱舊貸案件,指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
      其餘案件屬新貸案件。


五、前點利息補貼之程序如下:
 (一) 新貸案件借款人應於檢具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
      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經辦機構提出貸款申請,經核貸
      並確認借款人屬公告營運困難之產業或事業者,由經辦機構逕予核
      定本措施之利息補貼。
 (二) 前點第二款第三目舊貸案件無須另行申請,依該目所定期間,逕予
      核定本措施之利息補貼。
 (三) 依前點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於核定後,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
      納其得補貼免息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
      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六、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
    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結算前開貸款應補貼利息一次,並於同年五
    月底前、八月底前、十一月底前及次年二月底前依全國農業金庫通知
    期限前向其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會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
    經辦機構。


七、除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各項
    貸款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