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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青年農民,申請青年從農創業貸款時,提供貸款
    利息補貼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以減少疫情對青年農民之衝擊,
    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措施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三、本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為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四條所定認定為營運困難,且符合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貸款對象之
    青年農民。
  前項營運困難由本會就農糧業、畜牧業及漁業公告之產業或事業逕為
    認定。


四、本措施之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如下:
 (一) 新貸案件:自本辦法施行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申請貸款者,第一年免息。
 (二) 舊貸案件: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之利
      息。


五、前點第一款之新貸案件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 借款人應於檢具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及「適用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
      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 經辦機構應轉請本會核定後,始得補貼其第一年應繳利息。
 (三) 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後之利息,免予計收
      ,借款人已繳納本辦法施行日至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之利息,經辦
      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四) 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
      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與相
      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六、第四點第二款之舊貸案件利息補貼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 借款人應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
      ,向原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 經辦機構應轉請本會核定後,始得補貼其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
      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之應繳利息。
 (三) 補貼借款人之應繳利息,自經辦機構核定免息日至一百十年二月二
      十八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借款人已繳納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至經
      辦機構核定免息日之利息,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
      貼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四) 經辦機構應填具「適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
      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
      查。


七、經辦機構應於補貼利息期間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結算
    前開貸款應補貼利息一次,並於同年八月底前及次年二月底前向全國
    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會申請補貼利息後,撥付經
    辦機構。


八、除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各項
    貸款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