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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技術移轉衍生利益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及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
    技術移轉衍生利益金(以下簡稱衍生利益金)之查核,特訂定本處理
    原則。


二、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
    二款所定之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或
    單位,定期查核衍生利益金之收取情形,並由各機關(單位)於每年
    七月十日前,將前一年度查核結果、收取衍生利益金之情形及當年度
    預定抽查案件,回報本會科技處。
  未通過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機構之衍生利益金查核,由該衍生
    利益金所屬研發成果之本會主管機關(單位)依前項規定辦理。
  通過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機構,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將前一年
    度查核結果、收取衍生利益金之情形及當年度預定抽查案件回報本會
    科技處,並納入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追蹤考評事項。


三、各機關(單位)應就技術移轉契約約定有收取衍生利益金者,依下列
    規定辦理當年度案件抽查之實地查核:
  (一)曾有欠繳衍生利益金或繳付金額有疑義,或考量有查核必要者,為
      優先查核之對象。
  (二)抽查比率,以各機關(單位)當年度技術移轉契約約定有收取衍生
      利益金之百分之五為原則,最少應有一件。前一年度已抽查者,當
      年度不再查核。但屬前款之對象者,仍應納為抽查案件。
  前項抽查案件應於當年度完成,並由各機關(單位)之研管小組或專
    責人員、會計、政風、秘書及研發等相關人員組成查核小組進行衍生
    利益金之實地查核作業,各該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應指派主管一人擔
    任該查核小組之召集人。
  實地查核作業得視需要,委託律師、會計師、記帳士等相關人員共同
    參與。


四、抽查案件之查核結果如發現有違反契約之情形,依契約約定辦理。


五、查核所需費用由各機關(單位)年度預算自行支應。


六、本會科技處應統籌彙整各機關(單位)回報之資料,提報本會農業智
    慧財產權審議會報告,並依審議會決議辦理後續協處工作及追蹤各機
    關(單位)之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