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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技術移轉權利金收入查核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090053191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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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及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
    技術移轉權利金(以下簡稱權利金)之查核,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研發成果之管理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定期查核權利金之收取
    情形,並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將前一年度查核結果、收取權利金之情
    形及當年度預定抽查案件,回報本會科技處。
    通過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管理單位,執行前項之成果,納入
    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追蹤考評事項。

三、管理單位辦理年度權利金之查核,應由研管小組或專責人員、會計、
    政風、秘書及研發等相關人員組成查核小組進行,並指派主管一人擔
    任該查核小組之召集人。查核作業得視需要,委託律師、會計師、記
    帳士等相關人員共同參與。
    前項權利金之查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未按時繳交權利金或有違約之紀錄者,列為優先查核之對象。
 (二) 抽查比率以百分之五為原則,最少應有一件。
 (三) 前一年度已抽查者,當年度不再查核。但屬第一款之對象者,仍應
      納為抽查案件。

四、抽查案件之查核結果如發現有違反契約之情形,依契約約定辦理。

五、查核所需費用由管理單位年度預算自行支應。

六、本會科技處應統籌彙整管理單位回報之資料,提報本會農業智慧財產
    權審議會報告,並依決議辦理後續追蹤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