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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



一、為推動本會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
    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事項。
(四)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成員:
(一)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
      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社會公正
      人士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達三
      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應有三至五人。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人事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小組幕僚業務。


四、委員會議:
    本小組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五、委員任期及酬勞: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派(聘),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非本會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六、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其他: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會相關單位主管或會外學者、專
    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