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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綜字第1130012488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政策規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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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性別平等業務,營
    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次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及
    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以下合稱外聘民間委員)派(聘)任之;其任一
    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外聘民間委員應有三人至五人,且
    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
      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
      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
    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派任之委員,有前項情形,得命其
    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外聘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本部派任之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派)。


五、本小組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部派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部相關單位、機關(構)主管或專
    家、學者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民間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小組事務。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負責。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