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性別平等業務,營
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次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及
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以下合稱外聘民間委員)派(聘)任之;其任一
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外聘民間委員應有三人至五人,且
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
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
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
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派任之委員,有前項情形,得命其
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外聘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本部派任之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派)。
五、本小組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部派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部相關單位、機關(構)主管或專
家、學者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民間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小組事務。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負責。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