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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
     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農防字第一○九一四七二一五二號公告
  「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規
  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不適用於金門地區豬隻與其屠
  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經本會風險評估通過之生產業者及產品名單(如附件),仍可輸往臺
  灣本島及其他離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