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稻米產銷履歷驗證補助作業須知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大推動產銷履歷制度,
    鼓勵取得稻米產銷履歷驗證,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署辦理稻米產銷履歷驗證相關費用補助之對象,為通過產銷履歷驗
    證且於驗證有效期內之農民、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
    法人或團體。
    前項所稱之法人或團體係指農民團體、農糧作物集團產區營運主體、
    具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產製儲銷加工等直接關係
    之農企業。


三、本署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驗證費用:補助申辦產銷履歷驗證費用實際金額之三分之二,驗證
      費用依驗證機構「農糧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收費上限」驗證工作
      項目及執行驗證相關必要費用(住宿、交通費、驗證證書等)所產
      出之驗證明細認定。
 (二) 產品檢驗費:補助產銷履歷驗證產品檢驗費實際金額之三分之二,
      包含農藥殘留、重金屬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檢驗項目。
 (三) 電腦及標籤條碼機:依「稻米產銷履歷電腦及標籤條碼機補助規格
      及額度表」(附件一)補助產銷履歷驗證通過者所需電腦、條碼機費
      用之二分之一,惟申請補助電腦項目限集團驗證通過者。
 (四) 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依「稻米產銷履歷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
      基準表」(附件二),以實際通過驗證面積之各級距,核給對應得補
      助之人天上限(五至一百六十人天)。


四、本署受理各項補助申請期間如下:
 (一) 上年度十一月至當年度七月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於當年度一月一
      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二) 當年度八月至十月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於當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
      月三十日提出申請。


五、申請各項補助應依「稻米產銷履歷驗證補助申請流程」(附件三)檢具
    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轄管之本署各區分署提出。
 (一) 申請補助稻米產銷履歷驗證項目之申請書(附件四至附件七)。
 (二)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或追查證明文件)。
 (三) 驗證機構收費發票正本。
 (四) 驗證收費明細(含現場實際稽核人、天、時數及產品檢驗費等)。
 (五) 資訊服務專員學歷證書影本。
 (六) 電腦及標籤條碼機發票正本。
 (七) 電腦及標籤條碼機設備規格明細(或估價單)。
 (八) 領據(附件八)。
 (九) 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三款文件倘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依政府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後簽名,並於本須知附件四及附
    件五勾選相關切結聲明。


六、本署各區分署受理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完成審查:
 (一)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之通過驗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二) 申請者所送之申請書(附件四至附件七)與產銷履歷證書之申請者
      名稱是否相符,倘有疑慮得要求申請者提交正本比對。
 (三) 請領清冊內容是否正確。
 (四) 各項補助費用明細是否符合本須知規定。
 (五) 存摺戶名是否與申請者一致。
 (六) 補助電腦及標籤條碼機設備規格明細(或估價單)是否符合「稻米
      產銷履歷電腦及標籤條碼機補助規格及額度表」(附件一)之規定。
 (七) 補助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之資訊服務專員學歷證書影本及簽到簿
      是否符合「稻米產銷履歷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基準表」(附件二)
      之規定。
 (八) 申請者五年內有無重複申領稻米類電腦及標籤條碼機補助。


七、本署各區分署審查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應通知申請者於十
    四日曆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再行申請者,視為新申請
    案。


八、本署各區分署審核無誤,於申請者所送之申請書(附件四至附件七)
    逐級核章後,辦理撥款作業,各申請期程之撥款期限如下:
 (一) 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之申請案,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完
      成核撥補助款項。
 (二) 當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之申請案,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完成
      核撥補助款項。


九、產銷履歷證書登記地址之縣市與申請者土地所在縣市不同,應由證書
    登記地址轄管之本署當地分署受理。
    前項之受理本署分署,得視申請案件所需函請土地所在地之轄管本署
    分署協助審查。


十、因故暫時終止驗證資格至驗證資格恢復前,不得申請本規定之各項補
    助。


十一、聘用資訊服務專員所需雇主負擔之勞保、健保及提撥退休金費用,
      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自行辦理,非本須知補助範圍。


十二、申領驗證費用及產品檢驗費用,不得重複領取同一驗證公司驗證其
      他作物別之通用行政作業費(如住宿費、交通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