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大推動產銷履歷制度,
鼓勵取得稻米產銷履歷驗證,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署辦理稻米產銷履歷驗證相關費用補助之對象,為通過產銷履歷驗
證且於驗證有效期內之農民、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
法人或團體。
前項所稱之法人或團體係指農民團體、農糧作物集團產區營運主體、
具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產製儲銷加工等直接關係
之農企業。
三、本署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驗證費用:補助申辦產銷履歷驗證費用實際金額之三分之二,驗證
費用依驗證機構「農糧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收費上限」驗證工作
項目及執行驗證相關必要費用(住宿、交通費、驗證證書等)所產
出之驗證明細認定。
(二) 產品檢驗費:補助產銷履歷驗證產品檢驗費實際金額之三分之二,
包含農藥殘留、重金屬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檢驗項目。
(三) 電腦及標籤條碼機:依「稻米產銷履歷電腦及標籤條碼機補助規格
及額度表」(附件一)補助產銷履歷驗證通過者所需電腦、條碼機費
用之二分之一,惟申請補助電腦項目限集團驗證通過者。
(四) 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依「稻米產銷履歷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
基準表」(附件二),以實際通過驗證面積之各級距,核給對應得補
助之人天上限(五至一百六十人天)。
四、本署受理各項補助申請期間如下:
(一) 上年度十一月至當年度七月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於當年度一月一
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二) 當年度八月至十月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於當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
月三十日提出申請。
五、申請各項補助應依「稻米產銷履歷驗證補助申請流程」(附件三)檢具
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轄管之本署各區分署提出。
(一) 申請補助稻米產銷履歷驗證項目之申請書(附件四至附件七)。
(二)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或追查證明文件)。
(三) 驗證機構收費發票正本。
(四) 驗證收費明細(含現場實際稽核人、天、時數及產品檢驗費等)。
(五) 資訊服務專員學歷證書影本。
(六) 電腦及標籤條碼機發票正本。
(七) 電腦及標籤條碼機設備規格明細(或估價單)。
(八) 領據(附件八)。
(九) 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三款文件倘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依政府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後簽名,並於本須知附件四及附
件五勾選相關切結聲明。
六、本署各區分署受理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完成審查:
(一)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之通過驗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二) 申請者所送之申請書(附件四至附件七)與產銷履歷證書之申請者
名稱是否相符,倘有疑慮得要求申請者提交正本比對。
(三) 請領清冊內容是否正確。
(四) 各項補助費用明細是否符合本須知規定。
(五) 存摺戶名是否與申請者一致。
(六) 補助電腦及標籤條碼機設備規格明細(或估價單)是否符合「稻米
產銷履歷電腦及標籤條碼機補助規格及額度表」(附件一)之規定。
(七) 補助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之資訊服務專員學歷證書影本及簽到簿
是否符合「稻米產銷履歷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基準表」(附件二)
之規定。
(八) 申請者五年內有無重複申領稻米類電腦及標籤條碼機補助。
七、本署各區分署審查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應通知申請者於十
四日曆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再行申請者,視為新申請
案。
八、本署各區分署審核無誤,於申請者所送之申請書(附件四至附件七)
逐級核章後,辦理撥款作業,各申請期程之撥款期限如下:
(一) 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之申請案,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完
成核撥補助款項。
(二) 當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之申請案,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完成
核撥補助款項。
九、產銷履歷證書登記地址之縣市與申請者土地所在縣市不同,應由證書
登記地址轄管之本署當地分署受理。
前項之受理本署分署,得視申請案件所需函請土地所在地之轄管本署
分署協助審查。
十、因故暫時終止驗證資格至驗證資格恢復前,不得申請本規定之各項補
助。
十一、聘用資訊服務專員所需雇主負擔之勞保、健保及提撥退休金費用,
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自行辦理,非本須知補助範圍。
十二、申領驗證費用及產品檢驗費用,不得重複領取同一驗證公司驗證其
他作物別之通用行政作業費(如住宿費、交通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