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鼓勵漁業經營者,擴大漁業
    經營規模,加強輔導其經營所需資金,以提升漁業經營競爭力,提高
    漁業所得,改善漁民生活,促進漁村社會之安定與漁村經濟繁榮,特
    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漁業經營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
    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
    營之漁民:
 (一) 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 陸上養殖。
 (三) 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 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
      員或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 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

四、本貸款用途為從事海洋漁業(漁撈及養殖)、陸上養殖、休閒漁業 (以
    漁業為基礎發展休閒產業相關項目) 所需興修設備、建造、購買、修
    繕漁船及漁用資材、生產設備,或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
    買汰建資格,及為改善產品產銷衛生環境,增購或改善加工製程及魚
    貨處理設備之資本支出或運銷所需週轉金。

五、借款人辦理漁船有關週轉金貸款,應同時檢附下列二項相關有效證照
    或文件:
 (一) 貸款之漁船(筏)自申請日起往前追溯最近一年內有實際出海作業
      三個月以上紀錄。
 (二) 貸款之漁船(筏)在有效期間內之船舶定期檢查證書。

五之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
    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一) 於貸款存續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自違法情事發生之日起視為違
      約:
    1.有走私、偷渡及電、毒、炸魚違規情事。
    2.屬漁業法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
    3.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4.經撤銷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漁業證照。
 (二) 貸款用途屬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者,借款
      人未於撥貸後二個月內補正變更後漁業執照。

六、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二) 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水產試驗所、直轄市及各縣 (市
    ) 政府。

八、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九、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十、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
    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養殖漁業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
    年。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
      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 (非
        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
        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
      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
        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
      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 (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
      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
      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
      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
      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 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
      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 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
      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 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
        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
        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
        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
        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
        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 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
        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
        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
        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
        、九孔、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
        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
        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
        ,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
        幣一千萬元。
     (4)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
        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
        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
        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
        者,不在此限。
 (五)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
      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
      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六,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
      受前目之限制。

十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
      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如貸款用於取得汰建漁船資格者
      ,另應檢附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事實及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但養
      殖漁業週轉金,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五、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六、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
      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七、(刪除)

十八、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
      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
      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
      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
      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十九、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
      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