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
發員工榮譽心,特依行政院頒「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獎勵對象:本會及所屬機關員工。
三、獎勵標準: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受賄賂、餽贈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
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事實或報
經上級核定有案者。
(三)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偵破重大政風案件有功者。
(四)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及營繕工程工作,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
省公帑,具有重大績效或貢獻,提經上級核定有案者。
(五)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轉移政治風氣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
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起訴、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五、作業程序:
(一)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應於次年四月底前,遴選上一年符合獎勵條件之
績優人員一人至五人,填具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一式二份,
函送本會政風室彙辦。
(二)由本會政風督導小組委員擔任評審工作,每年度擇優評定三名至五
名為原則。如無績優人員,當年度從缺。
六、評審小組評定應予獎勵人員,由本會政風室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後,於
本會集會時或適當場合,請主任委員頒獎(獎牌及新臺幣八千元等值
獎品)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