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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口頭約實際耕作者參加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試辦作業須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以口頭約定方
    式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並以農
    業為職業之專業農民(以下簡稱口頭約實耕人),參加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於一百零八年第一期作期間,擇定桃園市(觀音區、新
    屋區、楊梅區、平鎮區)、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東
    鎮、新竹縣新豐鄉、新竹縣湖口鄉、苗栗縣造橋鄉、苗
    栗縣後龍鎮、雲林縣大埤鄉、嘉義縣六腳鄉、臺南市(
    新營區)及花蓮縣瑞穗鄉(以下簡稱試辦地區),試辦
    口頭約實耕人申領「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稻作直
    接給付、轉(契)作獎勵或生產環境維護給付金事項。。

三、口頭約實耕人之戶籍設於試辦地區,且為農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者,得於試辦地區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公告之一百零八年第一期作申報期間,填
    具申報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或鄉(鎮、市、區)農會
    (以下簡稱農會)申報:
   (一) 申報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 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與農保被保險人證
        明文件。
   (三) 口頭約定切結書(附件一),並應切結確經土地所
        有權人口頭約定承租其土地(以下簡稱口頭約耕土
        地)耕作,並同意申報人申領所列之各項給付(獎
        勵)金。
   (四) 申報人之金融機構存摺或存摺封面影本。
   (五) 受理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報人檢附其他證明文
        件(例如戶口名簿、契作銷售合約書等)。
   (六) 申報土地中倘包含非屬口頭約耕土地,且非申報人
        所有者,仍應檢附該土地之租賃契約或耕作協議書
        等證明文件。

四、公所或農會受理口頭約實耕人以口頭約耕之土地,申報
    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獎勵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應
    依下列程序辦理審核,並將審核結果記錄於口頭約定切
    結書:
 (一) 書面審查申報人所附各項文件:
      1.申報人是否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
      2.口頭約定切結書之土地資料及所有權人姓名、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與土地登記簿謄本相符,並
        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之聯絡資料,倘有缺漏或不符
        者,不予受理該筆土地之申報。
 (二) 審查合格之口頭約耕申報土地中,抽選至少一位土地
      所有權人辦理訪談(得以電話訪談方式為之),確認申
      報人確與所有權人有口頭約定,並於口頭約定切結書
      上作成訪談紀錄,訪談結果未與抽選之土地所有權人
      有口頭約定者,則不予受理該申報人所有口頭約耕土
      地申報。
        公所或農會應於申報期結束二個月內填具「口頭約
    實耕人申報審核情形表」(附件二),併同審核結果紀錄
    (口頭約定切結書)影本函送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之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分署應於彙整後函送本署
    備查。
        如土地基期年認定資格、所有權、耕作經營權涉有
    疑義、爭議或涉訟時,應暫停受理,俟基期年資格確定
    、疑義釐清、爭議解決或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後再恢復
    受理。
        公所或農會受理口頭約實耕人申報口頭約耕之土地
    ,資格審核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三。

五、口頭約實耕人以口頭約耕之土地申辦第二點所定之稻作
    直接給付時,應符合「稻作直接給付作業須知」規定要
    件,且於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期間,不得申請變更為繳交
    公糧或公糧災害稻穀;申辦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
    措施,應符合「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
    之土地相關規定。
六、本試辦作業各項措施勘(抽)查作業、造冊及撥款方式
    ,及其他未訂事項,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依「對地綠色環境
      給付計畫」各相關規範,及「轉(契)作獎勵及生產
      環境維護給付發放作業規範」辦理。
 (二) 契作硬質玉米依「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辦理。
 (三) 稻作直接給付依「稻作直接給付作業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