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以口頭約定方式使用他人
農業用地,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並以農業為職業之專業農民(以
下簡稱口頭約實耕人),參加「公糧稻穀收購」政策及「對地綠色環
境給付計畫」,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口頭約實耕人為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者,得於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申報期間,填具申報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或鄉(鎮
、市、區)農會(以下簡稱農會)申報繳售公糧稻穀、稻作直接給付
、轉(契)作獎勵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一) 申報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 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與農保被保險人證明文件。
(三) 口頭約定切結書(附件一),並應切結確經土地所有權人口頭約定
承租其土地(以下簡稱口頭約耕土地)耕作,並同意申報人申領所
列之各項給付(獎勵)金或公糧稻穀價款。
(四) 申報人之金融機構存摺或存摺封面影本。
(五) 受理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報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
簿、契作銷售合約書等)。
(六) 申報土地中倘包含非屬口頭約耕土地,且非申報人所有者,仍應檢
附該土地之租賃契約或耕作協議書等證明文件。
三、公所或農會受理口頭約實耕人以口頭約耕之土地,申報繳售公糧稻穀
、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獎勵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應依下列程
序辦理審核,並將審核結果記錄於口頭約定切結書:
(一) 書面審查申報人所附各項文件:
1.申報人是否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
2.口頭約定切結書之土地資料及所有權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是否與土地登記簿謄本相符,並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之聯絡
資料,倘有缺漏或不符者,不予受理該筆土地之申報。
(二) 由書面審查合格之口頭約耕申報土地中,抽選至少一位土地所有權
人辦理訪談(得以電話訪談方式為之),確認申報人確與所有權人
有口頭約定,並於口頭約定切結書上作成訪談紀錄,訪談結果未與
抽選之土地所有權人有口頭約定者,則不予受理該申報人所有口頭
約耕土地申報。
公所或農會應於申報期結束二個月內填具「口頭約實耕人申報審核情
形表」(附件二),併同審核結果紀錄(口頭約定切結書)影本函送
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分署應
於彙整後函送本署備查。
如土地基期年認定資格、所有權、耕作經營權涉有疑義、爭議或涉訟
時,應暫停受理,俟基期年資格確定、疑義釐清、爭議解決或經司法
機關判決確定後再恢復受理。
公所或農會受理口頭約實耕人申報口頭約耕之土地,資格審核作業流
程詳如附件三。
四、口頭約實耕人以口頭約耕之土地申辦第二點所定之繳售公糧稻穀,應
符合「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規定之審核基準;申辦稻作直接給付
時,應符合「稻作直接給付作業須知」規定要件;申辦轉(契)作、
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應符合「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
之土地相關規定。
五、本作業各項措施勘(抽)查作業、造冊及撥款方式,及其他未訂事項
,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依「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各
相關作業須知及規範辦理。
(二) 公糧稻穀收購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