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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措施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規範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
  、漁業管理等事務,特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所稱漁船,係指特定漁業漁船及娛樂漁業漁船。


三、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之項目如下:
 (一)漁船、漁具、漁法等之研究、調查及試驗。
 (二)水產資源、海洋生態、海洋生物、海洋環境、海洋氣象等相關之
    調查研究。
 (三)海域開發需要之環境影響調查、監測。
 (四)漁業巡護。
 (五)水產資源增殖放流、人工魚礁投設及維護管理、覆網清除、海污
    事件處理、海面養殖漁業放養量查報、漁業災損查估。
 (六)專用漁業權管理。
 (七)海洋工程。
 (八)拍攝漁撈作業、海洋生態。


四、租用漁船從事前點所定項目之申請單位資格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
    、補助之公民營機構或其再委託機構。
 (二)前點第三款:進行海域開發、規劃或調查之公民營機構或其委託
    機構。
 (三)前點第四款:中央、地方漁業主管機關。
 (四)前點第五款:中央、地方漁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漁業團體、公
    民營機構。
 (五)前點第六款:專用漁業權人。
 (六)前點第七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進行海洋工程之公民營機
    構或其委託機構。
 (七)前點第八款:中央、地方漁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公民營機構,
    或政府立案之電視、電影媒體公司。


五、租用特定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目,其從事調查研究及協助作業
  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作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指定四小時之
    研究作業人員安全實務訓練結業證書。
 (二)取得漁業署核發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三)取得交通部核發且為有效期限內之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四)取得教育部體育署委任委託或認可單位核發且為有效期限內之開
    放性水域救生員證書。
 (五)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職業潛水技術士證或國內外合法潛
    水機構所核發開放性水域潛水員證照。
  研究作業人員不得以前項第一款基本安全實務訓練班結業證書,申請
  漁船船員手冊。


六、租用娛樂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目,其研究作業人員免具備前點
  第一項各款資格,惟涉及潛水者,應具備前點第一項第五款資格。


七、申請單位不得租用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


八、租用特定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目者,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向第二項規定之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漁業署建置之「租用
  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線上作業系統上傳
  下列文件:
 (一)漁船租用契約。
 (二)研究作業人員名冊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結業證書影本之一。
 (三)出海涉及潛水者,實際從事潛水研究作業人員應至少二名,且均
    應提供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資格證書影本。
 (四)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者,提供委託、補助證明文件。
 (五)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一款者,提供核定計畫書;接受再委託者,
    另提供再委託證明文件。
 (六)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二款者,提供環境影響調查、監測之目的、
    海域範圍及調查方法之計畫書或說明文件;接受委託者,另提供
    委託證明文件。
 (七)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六款者,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進行海
    洋工程文件及計畫書;接受委託者,另提供委託證明文件。
 (八)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七款之電視、電影媒體公司者,提供拍攝計
    畫書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許可機關如下:
 (一)從事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項目者,向漁業署申請許可。
 (二)從事第三點第四款至第八款項目者,向進出漁港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三)漁業署自行或委託執行第三點第四款及第五款項目者,由漁業署
    許可。


九、租用娛樂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目者,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由漁業人及使用單位共同具名向娛樂漁業漁船之主管機關
  申請,並於漁業署建置之「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
  及漁業管理」線上作業系統上傳下列文件:
 (一)出海涉及潛水者,實際從事潛水研究作業人員應至少二名,且均
    應提供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資格證書影本。
 (二)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者,提供委託、補助證明文件。
 (三)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一款者,提供核定計畫書;接受再委託者,
    另提供再委託證明文件。
 (四)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二款者,提供環境影響調查、監測之目的、
    海域範圍及調查方法之計畫書或說明文件;接受委託者,另提供
    委託證明文件。
 (五)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六款者,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進行海
    洋工程文件及計畫書;接受委託者,另提供委託證明文件。
  租用娛樂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第八款項目者,得不依本措施辦理申請
  ,逕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十、許可機關應於許可文件記載許可租用漁船船名、統一編號、從事項目
  、許可期間、進出漁港、研究作業人員名冊(含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等,並副知進出漁港所在地之海岸巡防機關及相關機關。
  前項許可期間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十一、租用特定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目,申請單位應辦及遵守事項
   :
 (一)每航次以十二小時為限。
 (二)出海前,先行以電子郵件、傳真、網路或書面送達等方式,向當
    地海岸巡防機關申辦「機關學校團體人民進出港口安全檢查報驗
    登記」。
 (三)進出港時,應出具許可文件(含研究作業人員名冊)、幹部船員
    及普通船員相關證書、研究作業人員應持國民身分證,主動向海
    岸巡防機關申請報驗。
 (四)出海期間,應為漁船幹部船員、普通船員及研究作業人員投保個
    人傷害保險,每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潛水研究
    作業人員應另行辦理意外保險,每人次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
 (五)出海期間,研究作業人員應全程穿著符合船舶設備規則規範之救
    生衣。
 (六)漁船總出海人數不得超過漁業執照登載之船員人數。
 (七)使用漁業法第四十八條方法應依該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
    為之。
 (八)使用所租用漁船漁業執照核准漁業種類以外之漁具、漁法採捕水
    產生物者,應經許可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十二、租用娛樂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目除應遵守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外,漁業人、漁業從業人及使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每航次以四十八小時為限,活動區域以娛樂漁業執照登載活動範
    圍為限。
 (二)出海前,先行以電子郵件、傳真、網路或書面送達等方式,向當
    地海岸巡防機關申辦「機關學校團體人民進出港口安全檢查報驗
    登記」。
 (三)進出港時,應主動向海岸巡防機關出具許可文件。
 (四)潛水研究作業人員應另行辦理意外保險,每人次不得低於新臺幣
    二百萬元。
 (五)當航次不得從事娛樂漁業行為。
 (六)當航次總出海人數不得超過娛樂漁業執照登載之船員人數及乘客
    定額。
 (七)使用漁業法第四十八條方法應依該條第二項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
 (八)使用漁具、漁法採捕水產生物者,應經許可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


十三、租用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目涉及潛水者,研究作業人員及船長應
   遵守下列事項:
 (一)隨船出海之潛水研究作業人員至少需二名以上,且船長應告知潛
    水人員,在潛水時不得脫隊單獨行動。
 (二)船長在出發前應先確認通訊設備之有效性,潛水者未完成潛水活
    動上船前,應將船舶停留在該潛水區範圍內,以確保潛水活動安
    全。
 (三)未具備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資格者,不得從事潛水活動。


十四、申請單位應於每航次結束後,於「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
   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線上作業系統填報實際出海航次。
   許可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查核申請單位填報之上個月實際出海航次
   ,填報錯誤或未填報者,許可機關應限期改善。


十五、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許可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許可:
 (一)提供不實、虛偽之申請資料。
 (二)漁船出海從事內容與許可項目不符。
 (三)違反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各款規定之一。
 (四)未依第十四點完成改善。
   許可機關依第一項撤銷或廢止許可時,應副知進出漁港所在地之海
   岸巡防機關、漁業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


十六、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許可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
 (一)違反第十五點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未滿三個月。
 (二)曾違反「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暫
    行措施」第十四點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未滿一年。
 (三)三個月內曾遭查獲未經許可搭乘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目。
   前項申請單位為公私立學校、公立試驗研究機關(構)者,以計畫
   主持人為不受理申請之對象。


十七、經本措施許可從事第三點所定項目之漁船,應遵守漁業法相關規定
   。


十八、租用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目,屬特殊情形者,得經漁業署審核後
   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