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
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
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農防字第一○八一四七二八六六號公告
「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規
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不適用於金門地區牛隻與其
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符合「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加工產品銷臺風險評估」規範之生產業者
所生產之牛肉乾、含牛肉肉餡燒餅產品及含牛肉調理包產品,仍可輸
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