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
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貳、目標:減少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休閒農業產生之衝擊,鼓勵休閒農
場強化體質,協助休閒農場業者進行場域改善及其相關人力需求,提
升休閒農業場場域及服務品質,與整體農業旅遊市場競爭力。
參、受理期間:109年3月16日至109年4月24日。
肆、輔導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委託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受理單位:休閒農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伍、申請對象:
一、取得許可登記證且營業中之休閒農場。
二、配合本會108年度「休閒農業旅遊經濟效益調查評估計畫」填報問
卷調查資料,經本會彙整在案者,優先適用。
陸、獎勵項目與基準
一、休閒農場軟硬體改善(每場獎勵上限50萬元)
(一) 現有合法休閒農業設施維護修繕,提升場域安全性
1、場內合法休閒農業設施陳舊或破損者,進行整理修繕(不含新
建、增擴建、重建或改建),如:農業體驗設施內外牆面粉刷
、涼亭(棚)設施屋頂樑柱毀損之補強等未涉及使用執照變更
之建築物改善行為,提升設施使用安全及友善性。
2、場內合法休閒農業設施附屬設備(如無障礙坡道、冷氣空調、
投影機等)之更新汰換或養護。
(二) 農業/生態體驗開放空間或場域特色優化
1、改善場內農業/生態體驗開放空間,營造生物多樣性環境,形
塑具主題特色之友善農遊場域,但不得涉及設施新增或變更。
2、農業/生態體驗活動相關解說設備(如背板、麥克風、解說牌
等)養護、更新汰換等。
(三) 提升多語化服務環境
1、製作設置外語之導覽牌、標示解說牌、DM等。
2、優化休閒農場現有網路設備或網站(非架設新網站),設置
WIFI設備、現有網站新增英日版網頁、設計響應式網站等。
(四) 前開各細項工作,得擇單項或多項辦理。
(五) 每場最高獎勵上限50萬元。已接受其他計畫獎助或補助(貼)同
一工作項目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獎勵;經查有重複獎勵情形者
,將追繳該獎勵金額,並取消相關輔導計畫獎勵/補助申請資格
2 年。
(六) 以上合法休閒農業設施修繕、環境營造等工作,應符合土地使用
管制規定,且不得涉及設施新增或變更。
二、休閒農場提升場域品質雇工薪資
(一) 辦理前項場域經營與品質改善等相關工作者,獎勵其雇用原固定
全職人力(計畫申請前已持續聘僱3個月以上,月薪達當年度基
本工資以上,且非屬部分工時工作者)費用,每名每月1.5萬元
,獎勵月數最長6個月,最高獎勵員額依休閒農場面積而定,詳
如下表:
固定人力聘僱證明
|
休閒農場面積與最高獎勵員額
|
最高獎勵金額
(元/人/月)
|
最高
獎勵月數
|
未滿
1公頃
|
1公頃以上
未滿5公頃
|
5公頃以上
未滿10公頃
|
10公頃
以上
|
有
|
10名
|
20名
|
30名
|
40名
|
1.5萬
|
6
|
無
|
1名
|
1.5萬
|
6
|
※ 已提供證明文件者申請獎勵者,不得再主張部分人力無證明文件而再申請無證明之1人獎勵。
|
(二) 休閒農場應提出下列固定人力聘僱證明資料(可複選),均無法
提出者,該場至多獎勵1名:
Ø計畫申請前3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清單。
Ø計畫申請前3個月之就業保險投保清單。
Ø計畫申請前3個月之金融機構薪資匯款證明、固定聘僱人力清
單(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月薪、起聘日期及匯款帳號)及其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註: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三) 勞工/就業保險投保清單所載投保單位,或薪資匯款證明匯款單
位,原則應為該休閒農場或其經營者;經營者為法人者,並應舉
證所提報之人力確實用於該休閒農場,如部門人力清單。
(四) 勞工/就業保險投保清單所載投保單位,或薪資匯款證明匯款單
位為法人,與休閒農場經營者(自然人)不一致者,倘能舉證該
法人負責人與該場經營者為同一人,或與該場經營者互具配偶、
親子或兄弟姊妹之一定親屬關係者,須依附件4格式檢附切結書
及相關佐證文件辦理。
(五) 未辦理前項「休閒農場軟硬體改善」工作、停業、已申請停業或
歇業之休閒農場,不得申請本項獎勵。
三、經費預算科目及編列注意事項
(一) 各項工作細項可編列之預算科目
工作項目
|
分項
|
細項
|
預算科目
|
一、休閒農場軟硬體改善
|
現有設施維護修繕,提升場域安全性
|
現有合法休閒農業設施陳舊或破損者,進行修繕、結構補強
|
物品、養護費
|
現有合法休閒農業設施附屬設備置換更新或維護
|
雜項設備費、資訊軟硬體設備、養護費
|
開放空間或場域特色優化
|
改善場內體驗空間,營造生物多樣性環境
|
物品費
|
體驗活動解說設備養護、更新汰換
|
養護費、物品費
|
提升多語化服務環境
|
外語之導覽牌、標示解說牌、DM
|
物品費
|
優化休閒農場現有網路設備或網站
|
物品費、資訊軟硬體設備、資訊服務費或委託勞務費
|
二、提升休閒農場場域品質雇工
|
辦理前開場域經營與品質改善等相關工作所需勞動力,獎勵原固定人力薪資費用
|
薪資獎勵
|
(二) 物品費:執行計畫工作所需使用年限未達2年或單價未達1萬元之消
耗或非消耗物品購置費用。
(三) 養護費:房屋、機械設備所需之保養、維護費用。
(四) 雜項設備費:執行計畫工作所需使用年限2年以上或單價達1萬元以
上之物品設備購置費用。
(五)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軟體購置及系統開發(
指委託廠商整體規劃、開發維護應用系統等)費用。
(六) 資訊服務費:電腦配備所需保養修護及資訊系統後續維護費用。
(七) 委託勞務費: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代辦相關業務,依雙方約定契約
內容支付之各項費用。
柒、陪伴輔導機制
一、為協助休閒農場體質改善,休閒農場得申請陪伴輔導師,就申請獎
勵之工作項目提供協助與諮詢輔導(如特色營造、生態永續、生物
多樣性、網站與現場多語化設施或後續行銷推廣等),至多3次。
二、休閒農場得於計畫核定後,向計畫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
究院申請,協助媒合。
捌、申請方式、審查及檢核驗收:
一、申請作業:
(一) 擬申請本計畫獎勵之休閒農場,應填寫申請計畫書(如附件1)
(相關書表格式請至《農業易遊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下載,
網址:https://ezgo.coa.gov.tw/zh-W/Front/News/Detail/
1572),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於109年4月24日前向所轄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申請計畫書電子檔請另傳至1471@
csd.org.tw楊先生,電話:02-2391-1368轉1471)
(二) 休閒農場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計畫書。
2、場域改善示意圖:請以最近一次核定之全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
及配置圖,標示出擬修繕設施、擬改善開放空間場域之位置,
並說明擬改善內容。
3、改善前照片:應就各改善項目,逐項提供。
4、計畫申請前3個月之固定人力聘僱證明資料:
(1) 申請固定聘僱人力薪資獎勵者,應檢附。
(2)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清單之投保單位,或薪資匯款證明
匯款單位,原則應為該休閒農場或其經營者;經營者為法人
者,並應舉證所提報之人力確實用於該休閒農場,如部門人
力清單。
(3) 投保單位或薪資匯款單位為法人,與休閒農場經營者(自然
人)不一致者,應檢附切結書(如附件4)及相關佐證文件
,舉證該法人負責人與休閒農場場經營者為同一人,或互具
配偶、親子或兄弟姊妹關係。
(三) 計畫變更申請:
1、計畫執行中途,場域改善規劃或人力有變動調整(增加、刪減
)之需求者,最遲應於期中檢核日後2週內,依附件2格式填寫
規劃變更申請表,說明變更內容、變更前後之工作規劃、場域
優化圖變更前後對照及預算規劃變更明細等資料,向所轄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出,經其審查符合規定、彙送本會核定者
,始得為之。未依限提出者,不予受理。
2、計畫變更以1次為限。且經核定變更之項目,均應納入期末驗
收項目,未能完成者,不得申請展延。
二、審查、檢核與驗收:
(一) 書面審查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該休閒農場最近一次核定之經營計
畫書內容,審查下列項目,資料核有錯漏者,於109年4月6日
前受理之案件,應通知申請者於109年4月13日前補正完成;於
109年4月7-24日受理之案件,則應通知申請者於109年5月1日
前補正完成:
Ø休閒農場資格是否符合。
Ø申請書件是否完備且符合規定。
Ø申請獎勵項目及其經費編列正確性與合理性。
Ø維護修繕設施之合法性(是否位於休閒農場內、是否已取得
合法證明文件)。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就109年4月6日前受理之案件,應於109
年4月20日前完成案件初審,並填具申請案件檢核表(如附件3
),併同申請書件等,函送本會辦理複審;109年4月7-24日受
理之案件,則應於109年5月8日前完成案件初審,併上開書件
函送本會複審。審核通過後另函通知。
(二) 實地檢核驗收
1、期中檢核:預計於109年7月30日前
(1) 由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等數人,依據各該
休閒農場核定計畫所列之期中執行項目,進行現場查核,休
閒農場並應備妥期中應完項目之相關支出憑證備查,是否符
合原工作規劃所需。
(2) 未符合進度或未能提出支出憑證者,應限於109年8月14日前
改善完成或補正,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或補正者,取消獎勵
資格或酌減獎勵金額。惟如有部分營業人依法不需開立發票
等情形,致部分支出憑證無法提出,經休閒農場經營者現場
提出說明,驗收人員審認合理並載明於期中檢核紀錄者,該
部分得免附憑證,但其金額總計以不超過所核定之場域改善
獎勵總額20%為原則。
(3) 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經審查符合規定並確認可於計畫結束
前完成而得變更者,由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其申請
書件,併同初審意見,或載有審查通過或建議辦理變更之期
中檢核會議紀錄,報本會核定。
2、期末驗收:預計於109年10月16日前
(1) 由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等數人,依據各該
休閒農場核定計畫所列之全部執行項目,進行現場查核,休
閒農場並應備妥各項工作相關支出憑證備查,是否符合原工
作規劃所需。
(2) 未符合進度或未能提出支出憑證者,應限於109年10月30日
前改善完成或補正,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或補正者,取消獎
勵資格或酌減獎勵金額。惟如有部分營業人依法不需開立發
票等情形,致部分支出憑證無法提出,經休閒農場經營者現
場提出說明,驗收人員審認合理並載明於期末驗收紀錄者,
該部分得免附憑證,但其金額總計以不超過所核定之場域改
善獎勵總額20%為原則。
玖、獎勵金撥付作業:
一、休閒農場軟硬體改善獎勵:
(一) 分2期撥付。
(二) 第1期:核撥獎勵金40%。於計畫通過時,通知該休閒農場掣據併
附撥付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函送計畫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農業科
技研究院,辦理撥付作業。
(三) 第2期:核撥獎勵金60%。於計畫工作全數執行完成,經所轄直轄
市、縣(市)政府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輔導單位驗收合格並作成
紀錄後,通知該休閒農場掣據辦理撥付作業。經驗收部分不合格
且未能改善或補正,而決議酌減部分獎勵金額者,撥付扣減後之
獎勵金。
二、提升場域品質雇工薪資獎勵:
(一) 採按月撥付。
(二) 休閒農場應檢具後續月份之勞工保險投保清單、就業保險投保清
單或金融機構薪資匯款證明相關文件以及獎勵金領據,送執行單
位-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經核對資料無誤後,辦理撥付作
業。例如:原檢附109年1月至3月勞保投保清單申請雇工薪資獎
勵,計畫通過後,可提具4-5月之勞工保險保投保清單申請撥付
,以此類推。
拾、商機媒合與成果行銷:計畫執行期間,將擇適當場家由專業團隊配合
紀錄拍攝;完成改善或創新之休閒農場,將另案規劃相關行銷宣傳及
成果展示等活動,拓展計畫效益。
拾壹、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實施前,已停業或已申請停業、歇業並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受理在案之休閒農場,不得申請本計畫獎勵。
二、本計畫執行內容不得與本會或其他公、私單位獎勵、補助或施作
項目重複(例如:以同一項目申請多方補助),且本計畫獎勵經費
不得與其他補助計畫經費互為配合款,如經查有該等情事,將收
回獎勵經費。經本會查證重覆申請計畫者,停止該休閒農場相關
輔導計畫申請資格2年。
三、現有合法休閒農業設施修繕、環境營造等工作,應符合土地使用
管制規定,且不得涉及設施新增或變更;經查有該等情事者,收
回獎勵金。
四、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備,本會保有撤銷
獎勵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