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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之工程品質管
    理規定,辦理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程品質抽驗作業範圍如下:
 (一) 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 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


三、抽驗機關:
 (一) 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
 (二) 計畫主辦機關。
 (三) 本會。


四、抽驗項目:
 (一) 工程施工情形 (含構造物、場地安全等) 。
 (二) 工程材料及施工有關紀錄。
 (三) 混凝土之塌度試驗。
 (四) 已完成之混凝土體之鑽心取樣及試驗。
 (五) 其他與工程品質有關事項。


五、抽驗數量:
 (一) 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所有執行工程均應抽驗,並製作紀錄。工程
      費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使用混凝土量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均應作混凝土體之鑽心取樣及抗壓試驗;其餘工程以計畫別工程
      件數為計算基礎,其鑽心取樣件數不得少於所執行工程件數之百分
      之七十。
 (二) 計畫主辦機關:抽驗以鑽心取樣試驗為主,其數量不得少於工程或
      計畫執行單位抽驗之百分之十,並得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
 (三) 本會:採機動方式抽驗。


六、鑽心取樣試驗:
 (一) 鑽心取樣位置宜力求具有代表性地點,每處鑽心取樣至少三個試體
      。
 (二) 試驗方法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238   (混凝土鑽心試驗及切鋸
      試體抗壓及抗彎度試驗法) 辦理。
 (三) 構造物混凝土抗壓強度之判定:同一混凝土構造物任何三處或三個
      試驗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如不小於規定抗壓強度之百分之八十五,
      且無單一處或單一試體之試驗抗壓強度小於規定抗壓強度之百分之
      七十五者,認為合格。
 (四) 本會及計畫主辦機關如為充分瞭解整個工程之品質,擴大抽驗作業
      範圍,或工程、計畫執行單位為執行第八點第二款之追蹤鑽心抽驗
      ,而大幅增加抽驗處數,每處取一個試體時,其抗壓強度低於規定
      抗壓強度之百分之七十五或高於百分之八十五者,依前款辦理,如
      介於百分之七十五與百分之八十五之間者,應在原鑽孔一公尺範圍
      內補鑽二孔試體,與原來之試體合併平均判定其強度。


七、抽驗紀錄處理:
 (一) 工程施工品質之抽驗應予紀錄,其格式詳如附表一。
 (二) 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應定期辦理抽驗,並彙整抽驗結果統計表,其
      格式及內容,應涵蓋各機關各項計畫應抽驗件次、該月及累計抽驗
      結果統計等,參考格式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八、不合格混凝土構造物之處理:
 (一) 不合格之構造物應拆除重做或改善處理,拆除範圍及改善方式由工
      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指定之;其所有損失 (包括供給材料) 由廠商負
      擔。
 (二) 受抽驗之工程,其部分構造物有不合格者,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對
      該工程應列管追蹤鑽心抽驗。其追蹤方法由計畫主辦機關指定之。


九、追蹤抽驗:
 (一) 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其廠商應依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之通知改正。
 (二) 前項廠商於工程完成驗收合格後一年內,所承攬之工程應列為當然
      鑽心抽驗之工程。


十、抽驗結果之獎懲:
 (一) 監工人員於年度內所監督之工程,經抽驗不合格,如有監督不周者
      ,應按情節輕重處罰;經抽驗不合格之工程,監工人員應嚴格執行
      拆除重做或追蹤改善,執行不力者應按情節輕重加重處罰。
 (二) 監工人員於年度內所監督之工程,抽驗結果無不合格紀錄,且至少
      有五件工程或八件次鑽心取樣抽驗合格 (其中至少有上級機關之鑽
      心抽驗二次以上) 者,應給予記嘉獎二次之獎勵。
 (三) 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抽驗工程合格之部分,經上級機關再抽驗認定
      為不合格者,於同一年度有二件次者,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之執行
      抽驗人員應予申誡一次之處罰,每增一件次,按次處罰。


十一、優良農建工程之評選程序:
   (一) 為辦理優良農建工程評選事宜,得成立「工程品質評鑑小組」 (
        以下簡稱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 (以下簡稱查核小組) 召集人兼任之;置委員若干人,
        由當年度查核小組查核委員中依工程類別遴選擔任。
   (二) 計畫主辦機關、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擇優推薦前年度已完工之工
        程,提送評鑑小組評選。


十二、評鑑小組評選為優良農建工程者,得對得獎者及入圍者之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廠商及有功人員予以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得獎者:
        1.得獎之機關(單位)及廠商,頒發獎牌一面;得獎之個人頒發
          獎座一座及獎品或獎金。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
          相關規定辦理獎勵,獎勵額度最高記一大功。
        3.廠商部分: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政府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
          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內,參加本會暨所屬機關以及接受本會暨所
          屬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農建工程之單位之採購,其應繳納之押
          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
          標文件中載明,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
          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二)入圍者:
        1.入圍之機關(單位)及廠商,頒發獎牌一面。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
          相關規定辦理獎勵,獎勵額度最高記功一次。
        3.廠商部分: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政府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
          年一月一日起半年內,參加本會暨所屬機關以及接受本會暨所
          屬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農建工程之單位之採購,其應繳納之押
          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
          標文件中載明,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
          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前項之獎勵措施須載明於採購案招標文件,始得適用。
      獲獎廠商於獎勵期間,如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所定期限內者,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本優惠規定。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各計畫主辦機關、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有
      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與廠商有關部分,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應列入工程採購契約
      辦理。